CE 的概念 :
“CE”是法文“Conformit é Europ é ene”的縮寫,意為“符合歐洲 (標準)” 。“CE Marking”,即 CE 標志,于 1993 年簽署的歐盟產品指令 98/68/EEC 中被正式提出, CE 標志成為歐盟國家統一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換言之,沒有 CE 標志,就不能進入歐盟市場。
產品上施加 CE 標志,意味著其制造商宣告:該產品符合歐洲的健康、安全、環保和消費者保護 等相關法律所規定的基本要求(在實際中,這些法律多以產品指令的方式發布)。施加 CE 標志的產品,可以合法地進入歐盟統一市場,并自由地在歐盟統一市場內流通。
歐洲經濟區即歐洲聯盟、歐洲自由貿易協會成員國(瑞士除外)。 CE 標志推行以前,由于歐共體國家對產品進口與銷售的要求不同,所以彼此間容易形成貿易壁壘,阻礙經濟一體化進程。按照歐共體 1985 年 5 月 7 日的 (85/C136/01) 號《技術協調與標準的新方法的決議》 (New Approach Directives) , CE 標志應運而生。
CE標志的意義
CE標志的意義在于:并用以證實該產品已通過了相應的合格評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聲明,真正成為產品被允許進入歐共體市場銷售的通行證。有關指令要求加貼CE標志的工業產品,沒有CE標志的,不得上市銷售,已加貼CE標志進入市場的產品,發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責令從市場收回,持續違反指令有關CE標志規定的, 將被限制或禁止進入歐盟市場或被迫退出市場。
CE認證的流程
1. 制造商(以下簡稱申請人)向檢測機構(以下簡稱實驗室)提出口頭或書面的初步申請;
2. 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將申請表、產品使用說明書和技術文件一并寄給實驗室(必要時需提供一臺樣機);
3. 實驗室確定測試標準及測試項目并報價;
4. 申請人確認報價,并將樣品和有關技術文件送至實驗室;
5. 申請人提供技術文件;
6. 實驗室向申請人發出收費通知,申請人根據收費通知要求支付認證費用;
7. 實驗室進行產品測試及對技術文件進行審閱;
8. 如果檢測不合格或者技術文件不符合要求,實驗室將及時通知申請人;
9. 申請人對產品進行改進或者修改技術文件;
10.實驗室對改進后的產品進行重測及審閱修改后的文件;
11.若產生整改或者重測費用,實驗室將向申請人發出補充收費通知;
12. 申請人根據補充收費通知要求支付費用;
13. 實驗室向申請人提供測試報告以及CE符合證明。
CE認證需要提交的技術文件
1. 產品使用說明書;
2. 安全設計文件(包括關鍵結構圖,即能反映爬申距離、間隙、絕緣層數和厚度的設計圖);
3. 產品技術條件(或企業標準);
4. 產品電原理圖;
5. 產品線路圖;
6. 關鍵元部件或原材料清單(請選用有歐洲認證標志的產品);
7. 整機或元部件認證書復印件;
8. 其他需要的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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