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
*一條 為促進外商投資租賃業的健康發展,規范外商投資租賃業的經營行為,防范經營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獨資的形式設立從事租賃業務、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開展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外商投資租賃業可以采取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從事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為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為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
第四條 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及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其正當經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商務部是外商投資租賃業的行業主管部門和審批管理部門。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租賃業務系指出租人將租賃財產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業務。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業務系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財產,提供給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業務。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可以采取直接租賃、轉租賃、回租賃、杠桿租賃、委托租賃、聯合租賃等不同形式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租賃財產包括:
(一)生產設備、通信設備、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設備、辦公設備等各類動產;
(二)飛機、汽車、船舶等各類交通工具;
(三)本條(一)、(二)項所述動產和交通工具附帶的軟件、技術等無形資產,但附帶的無形資產價值不得超過租賃財產價值的二分之一。
第七條 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和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外國投資者的總資產不得低于500萬美元。
第八條 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二)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的有關規定;
(三)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
第九條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美元;
(二)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
(三)擁有相應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相應專業資質和不少于三年的從業經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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