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注冊應具有的前提
(一) 股東為1個(含1個)以上50個(含50個)以下;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資歷證實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企業的,出具加蓋本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股東為事業單元的,出具加蓋本單元公章的《事業單元法人證書》復印件;股東為社會集團的,出具加蓋本單元公章的《社會集團法人注銷證書》復印件及民政社團治理部分確認的《非黨政機關所辦社會集團證實》;股東為天然人的,出具該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正當身份證實的復印件;股東為工會的,應提交區、縣級以上工會贊同投資的同意文件。
(二)股東出資到達法定本錢的*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本錢的*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司法、行政律例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本錢的*低限額有較高規則的,從其規則。
全體股東的錢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本錢的30%。股東可以用什物、常識產權、地盤運用權等非錢幣財富作價出資,但司法律例規則不得作為出資的財富除外。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本錢可以分期繳付。公司全體股東的初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本錢的20%,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本錢*低限額,其他局部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個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本錢*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一次足額交納公司章程規則的出資額。
運營司法、行政律例和國務院決議設定的前置答應項目標公司(詳細項目拜見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印制的《北京市企業注銷前置答應項目目次》),處理設立注銷時可接納分期繳付方法。
(三)股東一起制訂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稱號,樹立契合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公司的稱號應契合稱號注銷治理有關規則,稱號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樣。公司的組織機構為股東會、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監事)、司理;
(五)有固定的出產運營場合和需要的出產運營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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