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CE認證,它是歐盟的強制認證,它并不是產品質質量認證,而是產品的使用安全認證。一般是由自我申明和認證機構認證證明的兩種形式。
早在歐盟沒有實施CE認證前,歐洲近30個國家各國有各國的產品標準及要求,這樣增加了出口的成本和手續。為子統一貿易市場,為了使單一市場的原則在實踐中得到貫徹,歐盟進一步規定了產品是否符合指令規定的基本要求的可靠的評估方式,即人們俗稱的CE認證。
CE認證標志的意義在于:用CE為符號表示加貼CE認證標志的產品符合有關歐洲指令規定的主要要求( Essential Requirements ),并用以證實該產品已通過了相應的合格評定程序和 / 或制造商的合格聲明,真正成為產品被允許進入歐共體市場銷售的通行證。有關指令要求加貼CE認證標志的工業產品,沒有CE標志的,不得上市銷售,已加貼CE標志進入市場的產品,發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責令從市場收回,持續違反指令有關CE標志規定的,將被限制或禁止進入歐盟市場或被迫退出市場。
申請CE認證的必要性:CE認證是進入歐洲市場的自由通行證,貼有CE認證的產品會大大增加消費者的信任感,因為貼有CE認證標志表示產品企業對消費者的一種承諾,同時增加加了消費者對貼有CE認證標志的產品的信任程度。而且大大降低了被海關扣留、市場監督查處、同行指控等風險。
LVD低電壓指令73/23/EEC
在1973年,歐洲共同體制定&通過了低電壓指令(Council Directive 73/23/EEC, Low Voltage Directive) 簡稱LVD; 又于1993年加上附件(Amendment)93/68/EEC, 并將施行日期延長至1995年1月1日。指令規定所有電器產品在額定范圍內列入受控制,必須遵守該指令之條款,該指令在1997年1月1日正式強制施行。- 額定電壓在50V – 1000 Vac 或 75 – 1500Vdc 的電氣產品都應符合LVD低電壓指令。
EMC電磁兼容指令89/336/EEC
在1989年五月三日,歐洲共同體制定&通過了電磁兼容指令(Council Directive 89/336/EEC, Electromagnetic Compactity Directive) 簡稱EMC指令; 又于1991, 1992, 1993年多次修訂。修訂版作為附屬指令91/263/EEC, 92/31/EEC, 93/68/EEC。該指令規定,所有進入歐洲市場的電子電器產品都必須符合相關電磁兼容方面的要求,按相關EN標準進行測試并保留報告。 一個產品同時受多個指令覆蓋時CE標志的使用方式: 當一個產品同時受多個指令覆蓋時,該產品只有在全部符合有關指令的規定后,才能加貼CE標志。例如:若對一個節能燈僅做安全檢查(低電壓測試),則不構成使用CE標志的充分條件,只有在低電壓指令和電磁兼容指令同時滿足后才能施加CE標志。
一些產品CE認證只要求通過LVD認證,客戶卻指定必須要做EMC指令,而這兩者之間有費用的差距。做CE認證,部分客戶準備國內市場上銷售,做CE認證是為了宣傳自己的產品,就隨意選個指令做。CE認證規定其產品在歐盟成員國市場上自由流通,要求其產品所包含的所有指令通過檢測認證后,才能加貼CE標識。電器類CE認證一般要求LVD、EMC還應包括機械指令.因此費用完全不一樣,CE認證選擇指令也應參考顧客的意見和產品的自身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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