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磁兼容指令—2004/108/EC
1. 電磁兼容(EMC)指令介紹
為了調合歐洲聯盟各會員國有關電磁干擾的容許水準,歐盟理事會于1989年5月3日公布了各會員國間關于電磁兼容性相關法律之調合—電磁兼容指令(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Directive,89/336EEC,簡稱EMC指令),其后經92/31/EEC,93/68/EEC二次修訂。現歐盟*新執行EMC指令為2004/108/EC,我司所進行的EMC測試均是在該指令要求范圍內執行。
2. 電磁兼容(EMC)的基本概念
EMC全稱“ElecroMagnetic Compatibility”,電磁兼容性。
電磁兼容性(EMC)是指設備或系統在其電磁環境中符合要求運行并不對其環境中的任何設備產生無法忍受的電磁干擾的能力。因此,EMC包括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是指設備在正常運行過程中對所在環境產生的電磁干擾不能超過一定的限值;另一方面是指器具對所在環境中存在的電磁干擾具有一定程度的抗擾度,即電磁敏感性。
凡是有內置電路板,或晶振>9K的產品必須做EMC
EMC包含EMI(Electro-Magnetic Interference)和EMS(Electro-Magnetic Susceptibility)兩部分:
◆EMI---電磁騷擾測試
此測試之目的為:檢測電器產品所產生的電磁輻射對人體、公共電網以及其正常工作之電器產品的影響。
◆EMS---電磁抗擾度測試
此測試之目的為:檢測電器產品能否在電磁環境中穩定工作,不受影響。
低電壓指令LVD—2006/95/EC
LVD指令的由來與發展:
低電壓指令 (Low Voltage Directive, 73/23/EEC) 制訂于1973年,為新方案 (New Approach) 指令制訂前20年,并且被認為是新方案概念的前身。由于LVD制訂的時間早于CE標志成立時間,所以CE標志即為近幾年由歐盟草擬的這些新方案指令,這樣,指令 93/68/EEC 修改了LVD以符合現今的需求。
歐盟于2006/12/12發布新的LVD(Low Voltage Directive)指令2006/95/EC,并自 2007/01/16起生效,舊指令73/23/EEC于同日被此新指令取代.
LVD指令的適用范圍
LVD適用于所有本身功能使用電壓范圍在交流50~1000V,直流75~1500V的低壓電器,這個定義系指指令的適用范圍,而不是指令適用的限制 (例如,在使用交流230V的計算機中,直流12V的電路所造成的危險也受LVD的規范)。
LVD適用于提供給消費者和工業使用的產品,如果是工業用設備,指令也涵蓋了制造商本身使用的產品(例如: 測試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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