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歐洲共同體1997年5月29日發布之壓力設備指令(97/23/EC)規定各會員國應于1999年1月1日以前訂定法律配合該指令,并于1999年11月29日起正式實施,實施緩沖期訂于2002年5月29日(電磁兼容性指令實施緩沖期訂于1995年底,低電壓指令實施緩沖期訂于1996年底),壓力設備自2002年6月1日起所有輸歐產品均需符合歐市相關安全規定并黏貼CE標志,才能進入歐洲共同市場。
從2002年5月28日起銷往歐盟的壓力設備類產品(諸如滅火器、壓力表、閥件、安全閥、空氣柜、塔槽、管路、管件、蒸汽設備等裝載或輸送流體的設備)必須符合壓力設備指令(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PED, 97/23/EC)。凡是設計壓力超過0.5bar的設備,無論其壓力、容積為何,均須符合CE-PED的規定。
PED于1997年5月29日通過,自1999年11月29日起生效,到2002年5月28日之前有30個月的適應寬限期,即產品可以選擇適用PED或各國原有的規定(但適用各國原有規定者只能在該國境內流通),從2002年5月29日起則各國原有的規定一律廢止,PED成為歐洲壓力設備的強制法規。因此,壓力設備廠商應及早因應,以免屆時被拒于歐洲市場大門之外。
PED適用于歐洲經濟領域(European Economic Area, EEA)各國,即歐盟15國(奧地利、比利時、丹麥、德國、希臘、西班牙、法國、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荷蘭、葡萄牙、芬蘭、瑞典、英國),再加上歐洲自由貿易協議的會員國(冰島、列支敦士登、挪威)。
根據PED規范,高于特定壓力/容積門檻的壓力設備和組件必須要:
1.具備安全性
2.符合設計、制造、和測試的基本安全要求
3.滿足適當的符合性評定程序
4.貼附CE標志及相關規定的標示
低于特定壓力/容積門檻的壓力設備和組件必須要:
1.具備安全性
2.依據完善的工程實務而設計、制造
3.貼附相關規定的標示(可以不必貼附CE標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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