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 本標準規定了滅火器的檢查、維修技術要求和滅火器報廢條件。
1.2 本標準適用于各種類型的手提式和推車式滅火器的維修與報廢。
2 引用標準
GB 4351 手提式滅火器通用技術條件
GB 4402 手提式干粉滅火器
3 滅火器的檢查
3.1 滅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須送到已取得維修許可證的維修單位(以下簡稱維 修單位)檢查,更換已損件,重新充裝滅火劑和驅動氣體。
3.2 滅火器不論已經使用過還是未經使用,距出廠的年月已達規定期限時,必須 送維修單位進行水壓試驗檢查。
3.2.1 手提式和推車式 1211 滅火器、手提式和推車式干粉滅火器。以及手提式和 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期滿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須進行水壓試驗等檢查。
3.2.2 手提式和推車式機械泡沫滅火器、手提式清水滅火器期滿三年,以后每隔 二年,必須進行水壓試驗檢查。
3.2.3 手提式和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手提式酸堿滅火器期滿二年,以后每隔 一年,必須進行水壓試驗檢查。
3.3 外觀檢查發現有 5.1 條所列情況的必須作廢品處理。
4 維修技術要求
4.1 經過維修的各種滅火器必須符合該產品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4.2 滅火器筒體
4.2.1 維修單位必須按 3.2 條的規定,逐一對滅火器筒體進行水壓試驗。另外, 滅火器已經使用,雖未達到 3.2 條規定的期限,但外觀檢查發現筒身有磕碰,焊 縫外觀質量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亦應進行水壓試驗檢查。為防止污染環境,水壓 試驗前應將筒體內的滅火劑分別放入相應的貯罐內。水壓試驗壓力為滅火器設計 壓力的 1.5 倍。試驗時不得有滲漏和宏觀變形(殘余變形量等于或大于 6%)等影 響強度的缺陷。
4.2.2 水壓試驗合格的筒體,貼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脫落的,應重新涂漆。
4.2.3 水壓試驗合格的筒體(水型的滅火器除外),均應進行烘干。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1995-03-01 批準 1995-12-01 實施010-87515459
GA 95-1995
4.3 滅火器的橡膠、塑料件不得用有機溶劑洗滌。變形、變色、老化或斷裂的必 須更換。
4.4 壓力表外表面不得有變形、損傷等缺陷。壓力值的顯示應正常,否則,應更 換壓力表。
4.5 噴嘴有變形、開裂、損傷等缺陷的,必須更換。防塵蓋應保證滅火劑噴出時 能夠自行脫落或擊碎。
4.6 滅火器的壓把、閥體等金屬件不得有嚴重損傷、變形、銹蝕等影響使用的缺 陷,頂針不得有肉眼可見的缺陷,否則,必須更換。
4.7 密封片、密封墊等密封零件必須更換,并符合密封要求。干粉滅火器的防潮 膜必須更換,并符合 GB 4402 第 2.2.5 款的規定。
4.8 滅火器的出氣管不應有彎折、堵塞、損傷和裂紋等缺陷,否則,必須更換。
4.9 二氧化碳貯氣瓶(以下簡稱貯氣瓶)
4.9.1 貯氣瓶必須符合 GB 4402《手提式干粉滅火器》的 2.6 條的要求。
4.9.2 貯氣瓶從出廠日期算起五年后,以后每隔三年必須按 GB4351 的 3.6.2 款的 要求做水壓試驗。水壓試驗不合格者必須更換。
4.9.3 沒有按 GB 4351《手提式滅火器通用技術條件》的 6.3 條的要求打鋼印的 貯氣瓶必須更換。
4.10 器頭
4.10.1 器頭不允許存在裂紋、螺紋失效等缺陷,否則必須更換。
4.10.2 塑料器頭使用二年后必須與筒體一起做水壓試驗檢查,不合格者必須更 換。
4.10.3 金屬器頭從出廠之日起,每隔五年必須筒體一起做一次水壓試驗,不合 格者必須更換。
4.11 化學泡沫滅火器的內劑瓶不得有裂紋等缺陷,否則必須更換。
4.12 水型或泡沫型滅火器的濾網損壞的,必須更換。
4.13 所有需更換的滅火器零、部件應盡可能采用原生產廠生產的。若采用其他 廠或自制的零、部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滅火器生產廠的設計要求。
4.14 經過維修的滅火器,其充裝的滅火劑應符合有關滅火劑的標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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