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變更,應當提交的資料
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變更,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1)化妝品行政許可變更申請表。
(2)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原件。
(3)根據申請變更的內容,應當分別提交其他資料:
1) 申請產品名稱變更的,應當提交:
① 變更產品中文名稱的,應在變更申請表中說明理由,并提交擬變更的產品中文名稱命名依據及擬變更的產品設計包裝(含產品標簽、產品說明書);
② 申請變更防曬產品SPF、PFA或PA值的,應提交相應的SPF、PFA或PA值檢驗報告,并提交擬變更的產品設計包裝(含產品標簽、產品說明書)。
2)申請生產企業名稱、地址變更(包括自主變更或被收購合并)的,應當提交:
① 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原件或經公證的復印件、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② 境內企業集團內部進行調整的,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涉及臺港澳投資企業或外商投資企業的,可提交經公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
③ 涉及改變生產現場的,應提交擬變更的生產企業產品的衛生學(微生物、衛生化學)檢驗報告以及擬變更的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生產衛生條件審核意見。
3) 申請實際生產企業變更的,應當提交:
① 涉及委托生產加工關系的,提交委托生產加工協議書。
② 生產企業屬于同一集團公司的,提交生產企業屬于同一集團公司的證明文件及企業集團公司出具的產品質量保證文件。
③ 擬變更的實際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原包裝;擬變更的實際生產企業生產產品的衛生學(微生物、衛生化學)檢驗報告。
④擬變更的實際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生產衛生條件審核意見。
4) 變更特殊用途化妝品類別,應按照各類別要求提交相應的資料。 5) 因境內企業集團重組而申請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除按照《受理規定》有關申請變更事項的要求提交申報資料外,還應當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重組前后各企業集團的章程等相關證明文件。
6) 申請其他變更的,應詳細說明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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