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起,根據歐盟指令72/245/EEC,以及修正指令95/54/EC的要求,凡是進入歐盟市場進行銷售的汽車電子電器類產品,必須通過e-Mark相關測試認證,標貼e標志,歐盟各國海關才會予以放行,準許進入當地市場,所以,汽車電子電器類產品之e-Mark認證,勢在必行。
E標志源于歐洲經濟委員會(Economic Commisssion of Europe, 簡稱ECE)頒布的法規(Regulation)。ECE包括歐洲28個國家,除歐盟成員國外,還包括東歐,南歐等非歐國家。ECE法規是推薦各成員適用,不是強制性標準,成員國可以套用ECE法規,也可以延用本國法規。從市場需求來看,通常ECE成員愿意接收符合ECE法規的測試報告及證書。E標志證書涉及的產品是零部件及系統部件,沒有整車認證的相應法規,獲得E標志認證的產品,是為市場所接受的。國內常見E標志認證產品有汽車燈泡,安全玻璃、輪胎、三角警示牌、車用電子產品等,E標志認證的執行測試機構一般是ECE成員國的技術服務機構。
E標志證書的發證機構是ECE成員國的政府部門,各國的證書有相應的編號:
E1—德國;E2—法國;E3—意大利;E4—荷蘭;E5—瑞典;E6—比利時;E7—匈牙利;E8—捷克;E9—西班牙;E10—南斯拉夫;E11—英國;E12—奧地利;E13—盧森堡;E14—瑞士;E16—挪威;E17—芬蘭;E18—丹麥;E19—羅馬尼亞;E20—波蘭;E21—葡萄牙;E22—俄羅斯;E23—希臘;E25—克羅地亞;E26—斯洛文尼亞;E27—斯洛伐克;E28—白俄羅斯;E29—愛沙尼亞;E31—波黑;E37—土耳其;
e標志是歐盟委員會依據歐盟指令強制成員國使用的機動車整車,安全零部件及系統的認證標志,測試機構必須是歐盟成員國內的技術服務機構,發證機構是歐盟成員國政府交通部門,獲得e標志認證的產品各歐盟成員國都將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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