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澳門商標變更說明
商標核準注冊之后,商標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經濟局申請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二、變更的書件格式
申請人或權利人或者其代理人須填妥“其他行為申請書”表格,連同附注事實的證明文件,如果是已獲準注冊的權利人則應附上注冊證正本,向經濟局綜合接待中心的工業產權注冊申請柜臺遞交附注申請,若委托代理機構代理,還需提供經公證的授權書。
三、辦理申請的步驟
若變更申請符合要求并通過審查,有關附注將刊登于《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申請人或權利人或其代理人可于附注公布后10個工作日,前往經濟局綜合接待中心的工業產權注冊申請柜臺領回注冊證。
澳門商標續展流程
一、澳門注冊商標有效期屆滿,商標注冊人應在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內向經濟局提出續期申請,及時申請續期。
二、申請書件的準備
(一)應提交的申請書件
1、其他行為申請書;
2、《商標注冊證》正本;
3、經公證的授權書正本。
(二)具體要求
1、所有書件應當字跡工整、清晰,用鋼筆、簽字筆填寫或用打字機打印。
2、申請書上填寫的申請人名義、地址應與原商標注冊人一致;商標注冊號應與原《商標注冊證》一致。
三、如申請書件齊備并符合規定,經審查核準后,經濟局在《政府公告》上刊登續期公告,在原商標證上加注后發回《商標注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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