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源于20世紀30年代的稅務籌劃在西方發達國家已發展得紅紅火火,受到納稅人和政府的重視,我國改革開放初期稅務籌劃還鮮為人知,仿佛是一個禁區,納稅人不敢談稅務籌劃,代表國家的稅務機關更是避之不迭,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廣大企業對稅務籌劃的欲望非常強烈,尤其是一些大、中型企業或三資企業,人們逐漸意識到稅務籌劃是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通過稅務籌劃所取得收益是合法收益,它有別于偷稅漏稅行為。
納稅人有權在合法的前提下,通過對經營活動的合理安排和籌劃來達到稅負*低的目的,可以說稅務籌劃是在對政府制定的稅法進行精細比較后的納稅優化選擇,是一種符合政府政策導向的經濟行為。
注冊香港公司及海外離岸公司是目前許多企業所采用的稅務籌劃方法這一,由于缺少國際范圍的稅收管理協調體制,再加上世界各國稅收政策千差萬別,有的國家稅負很重,而有的國家卻很輕,客觀上導致不少企業巧妙利用這些法律差異為自己企業的利益*大化服務。
選擇在離岸司法管轄區設立公司,可以轉移和積累與第三國營業或投資而產生的利潤,其典型的做法是:當甲國某公司欲向乙國進行投資時,該公司首先在國際避稅地建立外國公司,然后通過外國公司向乙國進行投資,以取得合理避稅的目的。如國內一公司出口一萬臺設備給第三國,這家公司可以先向離岸地子公司出口一萬臺設備,然后由子公司向第三國出口,雖然子公司并未實現貨物中轉,但國內這家公司可以將其銷售收入轉入公司的賬上,利用離岸地子公司的免稅優惠達到避稅目的。
國際型企業可在離岸管轄區虛設一家信托投資公司,然后把它的財產虛設為避稅地的信托資產,就可以達到避稅目的。比如,某跨國企業在巴哈馬群島設立一家信托公司,并把遠離巴哈馬群島的財產虛設給該信托公司,隨后將財產經營所得掛在信托公司的賬上,從而避開納稅義務。
對于那些主要是跨國從事各種貿易和勞務貿易的公司,則可以利用避稅地的子公司,通過壓低或提高轉讓定價的方法,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通行的做法是體現在避稅地公司的低價購入和高價售出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