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出口額較大的企業而言,應根據實際情況,充分利用出口退稅政策的積極作用。本文結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 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的有關規定,分析幾個可以考慮的出口退稅籌劃方法。
出口時間的選擇:早出口還是晚出口
在出口退稅率調整時,出口企業如何趨利避害?對出口時間的選擇是納稅人面臨的問題,即盡量早出口還是盡量晚出口。這里的關鍵是,看退稅率調高還是調低。調整退稅率的執行時間,一般以報關單日期、發票日期為準。因此,如果退稅率調低,則應盡量早報關、早出口,在低退稅率執行之前,拿到出口報關單,或開具有關發票。如果退稅率調高,則應盡量遲報關,遲開有關發票,爭取使出口貨物適用較高的退稅率。
委托方式的選擇:料件作價還是不作價
外貿企業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有兩種委托方式:一種是外貿企業給受托方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另外支付加工費;另外一種是將原材料和零部件銷售給受托方,在支付加工費時,加工費中包含原材料和零部件的費用。財稅[2012]39號文件規定,外貿企業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是加工修理修配費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如果外貿企業不把原材料和零部件銷售給受托企業,則原材料和零部件的進項稅是無法享受退稅政策的。財稅[2012]39號文件實際上給出了籌劃的方案,即外貿企業應將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作價銷售給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產企業,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產企業應將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費用開具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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