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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機動車駕駛人嚴重過錯行為
56 法條第38條 駕駛非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
57 省條第38條 駕駛非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的
58 法條第57條 非機動車在機動車道內行駛,難以被及時發現的
59 國條第72條 駕駛非機動車轉彎時未減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
60 國條第70條第1款,法條36條 駕駛非機動車在車輛臨近時橫過道路的或偏出行駛的
61 國條第70條第1款 在有中央隔離設施的路段,駕駛非機動車橫過機動車道的
62 國條第70條第1款 有人行橫道或過街設施的路段,非機動車不從人行橫道或行人過街設施橫過機動車道的
63 國條第70條第1款 沒有人行橫道或過街設施的路段,駕駛非機動車橫過劃有四條(含)以上機動車道的路段的
64 國條第68條 非機動車通過路口,轉彎的非機動車不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65 國條第69條 非機動車行經無燈控或交警指揮的路口,不讓標志標線指示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66 國條第69條 非機動車行經無燈控或交警指揮或標志標線控制的路口,不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的
67 國條第69條 行經無燈控或交警指揮或標志標線控制的路口,右轉彎的非機動車不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的
三、行人嚴重過錯行為
68 法條第38條、第62條 行人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
69 法條第62條、國條第75條 有人行橫道或行人過街設施的路段或路口,行人橫過道路未走人行橫道或過街設施的
70 法條第63條 行人跨越道路隔離設施橫過公路的
71 國條第75條 行人橫過道路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72 法條第61條 行人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偏出機動車道行走的
73 法條第61條 行人在機動車道內行走,難以被及時發現的
74 省條第38條 行人進入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的
75 國條第74條 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76 國條第74條 行人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
77 法條第63條 行人扒車、攔車或實施其它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
78 省條第40條 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進行道路施工、維修、養護等作業人員在道路上作業,未按規定穿著反光服飾,橫穿車行道時未直行通過,未注意來往車輛的
四、乘車人嚴重過錯行為
79 國條第77條 開關車門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80 國條第77條 在機動車道上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的
81 國條第77條 行車途中干擾駕駛的
82 國條第77條 行駛途中跳車,或將身體探出車外的
83 法條第66條 乘車人向車外拋灑物品的
五、道路施工、養護或管理部門嚴重過錯行為
道路施工、養護或管理部門實施下列行為,造成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在事發前的環境條件下,難以被及時發現的
84 法條第28條第2款 未按規定設置廣告牌、管線等,影響通行的
85 法條第30條第1款 道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管理部門未設置警示標志并及時修復的
86 法條第31條 未經許可,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的
87 法條第32條第1款 擅自挖掘道路影響交通安全的
88 法條第32條第1款 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響交通安全的
89 法條第32條第2款 施工作業單位在未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并未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的
90 法條第32條第2款 施工作業單位施工作業完畢,未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的
91 國條第35條第1款 道路養護施工單位在道路上進行養護、維修時,未按規定設置規范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的
92 國條第35條第2款 道路施工需要車輛繞行,施工單位未在繞行處設置標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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