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E-e Mark
E/e-Mark 也就是歐洲共同市場 , 對汽、機車及其安全零配件產品,噪音及廢氣等,均需依照歐盟法令【 EEC Directives 】與歐洲經濟委員會法規【 ECE Regulation 】的規定,通過產品符合認證要求,即授予合格證書,以確保行車的安全及環境保護之要求。
E/e-Mark 依認證國別不同,所授予之編號也不同,例如向盧森堡提出申請,其 E-Mark 標志為 E13/e13 。
E-Mark 的含義
歐洲對于機動車整車及涉及安全的零部件和系統有安全認證的要求,具體體現為 E 標志和 e 標志認證。 E 標志源于歐洲經濟委員會 (Economic Commisssion of Europe, 簡稱 ECE) 頒布的法規 (Regulation) 。目前 ECE 包括歐洲 28 個國家,除歐盟成員國外,還包括東歐,南歐等非歐國家。 ECE 法規是推薦各成員適用,不是強制性標準。成員國可以套用 ECE 法規,也可以延用本國法規。目前從市場需求來看,通常 ECE 成員愿意接收符合 ECE 法規的測試報告及證書。 E 標志證書涉及的產品是零部件及系統部件,沒有整車認證的相應法規。獲得 E 標志認證的產品,是為市場所接受的。 E 標志認證的執行測試機構一般是 ECE 成員國的技術服務機構。 E 標志證書的發證機構是 ECE 成員國的政府部門。
適用產品范圍
整車-即兩輪或三輪以上之電機動交通工具,如客車、貨車、摩托車、巴士及道路外之車輛汽機車零組件-車燈與燈泡、各種視鏡、輪胎、輪圈、剎車、喇叭、防盜設備、安全帶、汽車玻璃及排氣管等汽機車零配件-安全帽、兒童安全椅、車內附屬電器產品等。自 2002 年 10 月起,規定所有車輛 , 車輛零部件,以及用于車上的電子性產品必須強制執行 EMC 測試。所有在歐銷售的電子零部件須統一符合 EMC 指令 95/54/EC, 根據 EMC 指令 89/336/EEC 進行的自我宣告將不再有效。而由歐盟授權車輛類產品的公告機構出具 E/e Mark 證書。也就是說,車輛類電子及電子零部件原先申請的 CE(EMC) 認證將從 2002 年 10 月起不再有效。必須重新申請歐洲國家交通部門出具的 E/eMark 證書后方可在歐洲市場銷售。
各國的證書有相應的編號:
E1德國--------E2法國--------E3意大利--------E4荷蘭--------E5瑞典
E6比利時------E7匈牙利------E8捷克----------E9西班牙------E10南斯拉夫
E11英國-------E12奧地利-----E13盧森堡-------E14瑞士-------E16挪威
E17芬蘭-------E18丹麥-------E19羅馬尼亞-----E20波蘭-------E21葡萄牙
E22俄羅斯-----E23希臘-------E25克羅地亞-----E26斯洛文尼亞-E27斯洛伐克
E28白俄羅斯---E29愛沙尼亞---E31波黑---------E37土耳其
e-Mark 的含義
e 標志是歐盟委員會依據歐盟指令強制成員國使用的機動車整車,安全零部件及系統的認證標志。測試機構必須是歐盟成員國內的技術服務機構,發證機構是歐盟成員國政府交通部門。獲得 e 標志認證的產品各歐盟成員國都將認可。同 E 標志認證一樣,各成員國的證書有相應的編號:
e1德國--------e2法國--------e3意大利--------e4荷蘭--------e5瑞典
e6比利時------e9西班牙------e11英國---------e12奧地利-----e13盧森堡
e17芬蘭-------e18丹麥-------e21葡萄牙-------e23希臘-------e24愛爾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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