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學生夠買自用汽車報關代理,進口私人小汽車報關,代理進口清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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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和海外科技專家申請進境物品(自用車)流程
一、背景
1、界定為了鼓勵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和海外科技專家來華工作,推動國家科學、技術進步,我國對由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權部門認定的高層次留學人才和海外科技專家(以下統稱高層次人才),以隨身攜帶、分離運輸、郵遞、快遞等方式進出境科研、教學和自用物品,海關按規定實行征免稅驗放。
2、適用對象
本流程適用于以下人員:由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權部門認定的高層次留學人才和海外科技專家。3、政策要點
(一)回國定居或者來華工作連續1年以上(含1年,下同)的高層次人才進境以下范圍內合理數量的科研、教學物品,海關依據有關規定予以免稅驗放:
A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用的少量的小型檢測、分析、測量、檢查、計量、觀測、發生信號的儀器、儀表及其附件;
B為科學研究和教學提供必要條件的少量的小型實驗設備;C各種載體形式的圖書、報刊、講稿、計算機軟件;D標本、模型;E教學用幻燈片;F實驗用材料。
(二)回國定居或者來華工作連續1年以上的高層次人才進境下列范圍內合理數量的自用物品,海關依據有關規定予以免稅驗放:A首次進境的個人生活、工作自用的家用攝像機、照相機、便攜式收錄機、便攜式激光唱機、便攜式計算機每種1件;B日常生活用品(衣物、床上用品、廚房用品等); C其它自用物品(國家規定應當征稅的20種商品除外)。
(三)回國定居或者來華工作連續1年以上的高層次人才可以依據有關規定申請從境外運進自用機動車輛1輛(限小轎車、越野車、9座及以下的小客車),海關依據有關規定予以征稅驗放。(四)高層次人才回國、來華后,因工作需要從境外運進少量消耗性的試劑、原料、配件等,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按照《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上述人員因工作需要從境外臨時運進少量非消耗性科研、教學物品的,可以由其所在單位向海關出具保函,海關按照暫時進境物品辦理有關手續,并監管其按期復運出境。
二、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和海外科技專家申請進境物品流程
1、向主管海關申請高層次人才進境本流程*一部分3(一)、(二)所列物品,除應當向海關提交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權部門出具的高層次人才身份證明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一)以隨身攜帶、分離運輸方式進境科研、教學物品的,應當如實向海關書面申報,并提交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證件;
(二)以郵遞、快遞方式進境科研、教學用品的,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并提交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證件
(三)回國定居或者來華工作連續1年以上的高層次人才進境自用物品的,應當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自用物品申請表》,并提交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證件、境內長期居留證件或者《回國(來華)定居專家證》,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向主管海關提出書面申請。
2、主管海關審核主管海關對回國定居或者來華工作連續1年以上的高層次人才填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自用物品申請表》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
3、進境地海關驗放經主管海關審核批準后,進境地海關憑主管海關的審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自用物品申請表》和其他相關單證對其進境物品予以征、免驗放。進境車輛由
4、關于先予放行已獲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權部門批準回國定居或者來華工作連續1年以上,但尚未取得境內長期居留證件或者《回國(來華)定居專家證》的高層次人才,對其已經運抵口岸的自用物品,海關可以憑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權部門出具的書面說明文件先予放行。上述高層次人才應當在物品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補辦有關海關手續。
5、自用機動車輛解除監管高層次人才依據有關規定從境外運進的自用機動車輛,屬于海關監管車輛,依法接受海關監管。自海關放行之日起1年后,高層次人才可以向主管海關申請解除監管。對高層次人才進境自用機動車輛的其它監管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出境自用物品監管辦法》有關規定辦理。請參照“常駐人員申請自帶車(外商自帶車)進境流程”。
(咨詢:021-6176 8581楊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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