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的復審
專利申請的復審,指申請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申請請求,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審查,認為不符合申請專利的要求,符合駁回的條件,駁回申請人的專利申請請求,申請人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決定,向國務院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的復審請求。
專利復審委員會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技術專家和法律專家組成。申請人在收到駁回專利申請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可提出復審請求,并附相關證據。
專利復審委員會收到申請人請求復審的請求,轉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原審查部門審查,原審部門依據申請人的請求進行審查,認為應當撤銷原決定的,應通知專利申請復審委員會,由復審委員會據此向申請人發出撤銷原決定的通知。
專利復審委員會經審查認為請求人的請求不符合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書面通知請求人,要求請求人在規定的期間內陳述意見,經陳述意見或進行修改后,專利申請仍不符合規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維持原決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請求人。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規定的期間內沒有作出陳述或修改意見,期間屆滿,視為請求人撤回請求。
請求人對復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在收到專利復審委員會駁回請示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可向人民法院訴訟。 tuhw13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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