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合法權益在先取得的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所謂在先取得,是指該權利產生之日早于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日或者優先權日。對于著作權、知名商品特有包裝或者裝潢的使用權等自動產生的知識產權而言,作品產生之日即為權利取得之日;而商標權,企業名稱權等必須經批準授權才能產生的知識產權,其批準授權之日即為權利取得之日;對外觀設計專利而言,自專利被授予之日即為權利取得之日,如果外觀設計專利被授予,雖然該外觀設計取得了專利權,但是第三人有證據證明其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專利合法權益相沖突,可申請宣告該專利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依據該規定的外觀設計的特點,與外觀設計產生專利在先取得權利的沖突應當設定在以下范圍內:一、商標權;二、著作權;三、企業名稱權;四、知名商品特有包裝或者裝潢適用權;五、肖像權等。
發生外觀設計專利與知識產權的在先取得權利糾紛,主要是專利授權與知識產權授權的單位不同,在授權時未作在先權利審查所致。因此,發生在先取得權利糾紛時,當事人應當向侵權發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tuhw13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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