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日
專利申請日是國務院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人申請專利文件的日期,他是國務院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接受申請人申請專利行為的一種認可。因此,專利日對專利申請人具有以下重要意義:
一、明相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先申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九條規定:“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授予*先申請的人。”申請日就是國務院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判定先后的唯一準繩。
二、使以后的申請喪失新穎性。是指專利申請日以后的專利申請不再具有新穎性。
三、是國務院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判斷新穎性、創造性的主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新穎性是在國內外刊物上沒有發表過,在國內外沒有公開使用過,也沒有以任何形式為公眾所知悉,同時沒有其他人申請過;創造性是指與同類技術相比,有突出的實質特點和顯著進步。申請日是從時間上判定申請人申請日之前沒有以相同產品、技術申請過專利,從而認定其新穎性、創造性。
四、是專利法規定的期限的起算日期。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四條、二十九條、三十條、三十四條、三十五條、四十二條等規定的起算日期;如四十二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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