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設立研發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自然科學相關領域內從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高新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科學研究及技術開發和試驗工作。
(二)有明確的研究開發方向,符合國家及本市的技術政策和產業政策,有固定的場所、儀器設備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條件。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資產總額500萬元以上(軟件類研發機構資產總額100萬元以上)。
(三)研發機構的總人數10人以上,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人數占機構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50%;從事研究開發活動人員人數占機構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60%。
(四)研發機構年技術性收入占總收入60%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研發機構,研究開發經費應占總收入20%以上;非獨立法人研發機構,每年投入的研究開發經費應達到500萬元或占企業產品銷售收入的5%以上。
第八條 經市人事局批準,研發機構可接收符合進京條件的國內應屆畢業大學生、研究生。經市人事局批準,可以為研發機構所需的外省市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才辦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研發機構中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并在京工作滿三年的人員,經用人單位推薦,有關部門批準,可以辦理調京手續,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隨調隨遷。
市勞動保障部門應當按本市有關規定,為研發機構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人員辦理社會保險。
第十一條 研發機構進口的自用設備、物品等,符合國家現行優惠政策的,免征關稅和進出口環節增值稅。
第十二條 研發機構的外籍人員在京工作半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向市政府外辦申請取得《外國專家證》。
第十三條 研發機構中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外國專家、港澳臺專家、華僑專家的人員,其攜運進境的圖書資料、科研儀器、工具、樣品、試劑等教學、科研物品,除國家規定不予免稅的商品外,在自用合理數量范圍內,免征關稅。
第十四條 研發機構實行獨立核算的,其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以及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活動,經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認定,可向地方稅務管理部門申請免征營業稅;研究開發的軟件,經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在銷售時將著作權、所有權一并轉讓所取得的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上述技術性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部分,可向地方稅務管理部門申請免征企業所得稅。
第十五條 研發機構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各項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10%以上(含10%)的,經稅務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可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具體辦法按照稅務管理部門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研發機構在京一次性購買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商品房用于辦公,符合《北京市關于擴大對內開放促進首都經濟發展的若干規定》(京政發〔2002〕12號)等有關規定的,可向市經委申請享受繳納契稅稅款50%的財政支持。
第二十條 支持研發機構和高等學校或具有研究生培養資格的科研機構聯合辦學,經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承認其培養學生的學歷、學位。
第二十一條 鼓勵研發機構向社會開放其實驗室和試驗基地,可以適當開展有償服務。研發機構的實驗室、試驗基地為本市孵化器在孵企業提供服務的,可向市科委申請經費支持。
第二十二條 鼓勵研發機構在京申請國內外專利,市知識產權局可給予一定的專利申請費和專利維持費補貼。
第二十三條 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研發機構,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于經濟效益、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實際發放的工資收入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繳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
第二十四條 研發機構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市首次購買商品住房,符合《北京市關于擴大對內開放促進首都經濟發展的若干規定》(京政發〔2002〕12號)等有關規定的,可向市經委申請按其本人上年已納個人所得稅數額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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