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2.0
2013年1月3日起指令2002/95/EC將會被廢除,盟國必須于2013年1月2日前將指令2011/65/EU更新到當地法律。 2011/65/EU 主要內容概括如下: 1.產品范圍 闡明了指令管控范圍和相關定義,將管控產品范圍擴大至除特殊豁免外的所有電子電氣設備: — 包括被2002/95/EC 豁免的第8類產品醫療設備、第9類產品監控設備; — 第11類產品:不被1~10類產品涵蓋的其他所有電子電氣設備,包括線纜及其它零部件。 2.限制物質 雖然并未增加新的限制物質,但選定4種有毒有害物質(HBCDD、DEHP、DBP和BBP)作為限制物質的候選。 3.CE標志要求 將電子電氣設備ROHS符合性納入CE標志要求。生產者在張貼CE標識時應確保產品符合ROHS并準備相應的聲明和技術文檔。 4.過渡期規定 為使新納入ROHS 2.0管控產品的生產商有充分時間來符合指令要求,ROHS 2.0為相關產品設定了管控過渡期。
2011年7月21日,RoHS2.0即RoHS指令修訂版(2011/65/EU)取代了舊版RoHS指令(2002/95/EC),歐盟各成員國必須于2013年1月2日前將RoHS2.0更新到當地法律。RoHS指令自2005年實施以來,限制物質一直在不斷增加,評議物質的范圍一直擴大,各種嚴厲的條件不斷被寫進新指令中。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RoHS指令的限制條件將更加嚴苛,使得一批不能符合要求的企業被淘汰。所以中國電子電器及元器件企業應該認真分析和學習新RoHS指令與原RoHS指令不同點,以應對不斷變化的RoHS指令。
RoHS2.0與舊版RoHS指令的區別
RoHS2.0主要從產品范圍、限制物質、寬免機制和責任明確等重要方面做了重大修改,針對舊版RoHS指令中的一些模糊內容如適用范圍、符合性評估方法、各相關方責任、豁免申請等進一步明確,特別是明確了制造商、授權代表、進口商、經銷商的責任,更便于企業執行,操作性更強。
RoHS2.0除新增了一些內容外,還將舊版RoHS指令后續發布的若干個增補件(2005/618/EC、2005/717/EC、2005/747/EC、2006/310/EC、2006/690/EC、2006/691/EC、2006/692/EC、2008/35/EC、2008/385/EC、2009/428/EC、2009/443/EC、2010/122/EU、2010/571/EU)均融合在一起,使其成為一個完善的版本,便于各方的使用。
RoHS2.0*大的一個亮點是,它變成一個CE標志的指令,至此電子電氣產品只有在符合LVD(安全)、EMC(電磁兼容)、EuP(能效)和RoHS(有害物質限制)四項指令時,才能加貼CE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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