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新西蘭貿易產地證FORM N,
我國對辦理原產地證明書的申請人采取注冊登記管理。凡辦理中國—新西蘭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的申請人,必須預先在授權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沒有辦理注冊登記的申請人,將不能申請簽發中國—新西蘭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
提前申請
《協定》規定,只有貨物進口時,要求享受優惠關稅待遇的進口商,向進口方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書、原產地聲明或進口方指定的其他原產地證明文件,進口方應給予自另一方進口貨物優惠關稅待遇。據此,申請人應在貨物出口前,提前申請中新自貿區優惠原產地證明。
規范制證
申請簽發中新自貿區優惠原產地證書時,必須提交《中國—新西蘭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申請書》、按規定填制的中國—新西蘭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出口商品的商業發票副本及必要的其他單據。
中國—新西蘭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采用統一規定的格式,證書編號不得重復,證書包括的貨物應在一份進口報關單上,并用英文填制證書。
此外,還應注意證書第7欄所列產品項目不得超過20項,證書第10欄中所指HS編碼應填寫我國現采用的國際協調統一的六位HS編碼。
正確標明原產地標準
原產地標準應在證書的第11欄中加以標明。該欄目的填寫必須真實準確,否則新西蘭海關將對貨物是否具備原產地資格產生懷疑,從而引發原產地核查,甚至拒絕給予關稅優惠待遇。
出口申報
貨物出口時,發貨人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52號)規定填制報關單,并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書電子數據或者原產地證書正本的復印件。
符合直運規則
出口享受關稅優惠的貨物應是在中國與新西蘭之間直接運輸的貨物,即符合直運規則。根據《協定》規定,下列情況應視為直接運輸:
貨物運輸未經中國和新西蘭之外的第三國或地區境內;
貨物運輸途中經過中國和新西蘭之外的一個或多個國家或地區境內,不論是否在這些國家或地區轉換運輸工具或臨時儲存不超過六個月,只要貨物在其境內未進入其貿易或消費領域,并且除裝卸、重新包裝或使貨物保持良好狀態所需的其他處理外,貨物在其境內未經任何處理。為符合上述規定,應向新西蘭海關提交非締約方海關文件或任何其他文件加以證明。
不能享受關稅優惠待遇的情況
原產地證書未正確填寫或簽章;
貨物的原產地不符合中國—新西蘭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的規定;
原產地證書中的信息與所提交的證明文件不相符;
所列貨品名稱、數量及重量、包裝嘜頭及號碼、包裝件數及種類與進口貨物不相符。
在拒絕給予優惠關稅待遇時,進口方海關應向進出口商書面說明該決定的理由。
2008年4月7日,新西蘭完成它經貿歷史上的第四個“中國*一”:
1. *一個與中國展開FTA談判的發達國家;
2. *一個完成中國入世雙邊談判的國家;
3. *一個承認中國完全市場經濟地位的國家;
4. *一個與中國完成自由貿易區(FTA)談判的發達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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