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如何辦理亞太貿易產地證FORM M,《亞太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書是根據《亞太貿易協定》的要求簽發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協定成員國之間就特定產品享受互惠減免關稅待遇的官方證明文件,亞太原產地證書簽發有利于進一步開拓東亞和南亞的市場,擴大與亞太貿易協定各成員國之間的經貿往來,促進亞洲區域合作。專家提醒各出口企業,要充分利用這一關稅優惠貿易政策,積極申請《亞太貿易協定》優惠原產地證書,使相關出口產品享受關稅優惠待遇。我國已同其他發展中國家簽訂了4個區域性貿易協定,簽發區域性優惠原產地證書。簽定《亞太貿易協定》的國家有:韓國、印度、斯里蘭卡、孟加拉、老撾。
于2005年11月2日簽署的《亞太貿易協定》各成員國(以下簡稱“成員國”):
為執行《亞太貿易協定》項下的原產地規則,制定本原產地證書簽發與核查及其他相關行政事務操作程序。
就以下內容達成一致:
*一條 簽證機構
一、原產地證書應由出口成員國政府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機構(以下簡稱“簽證機構”)簽發。
二、各成員國應將其簽發機構的名稱和地址,及證明原產地證書有效的簽證印章印模通知其他各成員國。上述資料的任何變化應盡快通知其他成員國。
第二條 申請原產地證書
一、符合享受優惠待遇條件的產品,其出口商及/或生產商應書面(以手工或電子方式)向有關簽證機構申請出口前的產品原產地核查或登記。對核查或登記結果應定期或者適時進行復查,并將此作為核定該待出口產品原產地的相關證明文件。上述出口前核查可不適用于根據其性質即可容易確定原產地 的產品。
二、出口商或其授權的代理人在辦理享受優惠待遇產品出口手續時,應書面(以手工或電子方式)向簽證機構申請原產地證書,并提交正確填制的原產地證書以及用于證明待出口產品符合原產地證書簽發要求的相關隨附證明文件。
三、在審核原產地證書申請時,簽證機構應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任何證明文件,以便確定貨物符合《亞太貿易協定》項下原產地規則和本程序的規定。
四、簽證機構應詳細審查每一份原產地證書的申請,以確保:
(一)申請及原產地證書正確填制,并且經出口商或授權人簽名,或者以電子方式提交;
(二)貨物的原產地符合《亞太貿易協定》項下原產地規則;
(三)原產地證書中的其他陳述或者條目與所提交的證明文件相符;
(四)所列明的稅則號列、貨物名稱、數量及重量、嘜頭及件號、包裝件數和種類與待出口貨物相符。
第三條 原產地證書
一、原產地證書應依據《亞太貿易協定》附件二中所列樣本格式用國際標準A4紙印制,所用文字為英語。
二、原產地證書應包括一份正本和由簽證機構留存的一份副本。原產地證書的顏色應由各成員國自行確定并通知其他成員國和秘書處。
三、每份原產地證書應注明由各地簽證機構單獨編排的唯一編號。
四、原產地證書正本應由出口商遞交給進口商,以便呈交給進口地海關當局。
第四條 原產地證書的簽發
一、只要根據《亞太貿易協定》項下原產地規則,待出口產品可視為該出口成員國原產,出口成員國的簽證機構即應在出口時或者裝運后三個工作日內,以手工或者電子形式簽發原產地證書。原產地證書自簽發之日起1年內有效。
二、原產地證書不得涂改和疊印。所有未填空白之處應予劃去,以防事后填寫。
三、根據《亞太貿易協定》附件二原產地規則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出口成員國的簽證機構應在原產地證書第8欄內注明相關的原產地標準以及所適用的區域成分百分比。
四、如果原產地證書被盜、遺失或毀壞,出口商可以向原簽證機構書面申請經證實的原證書正本的真實復制本。該復制本應根據簽證機構存檔的相關文件制發,并在原產地證書第3欄中注明“經證實的真實復制本”以及原正本的簽發日期。經證實的原產地證書真實復制本應在其正本的有效期內簽發。
第五條 原產地證書的提交
一、有關產品申報進口時,應向海關當局提交原產地證書正本,以享受優惠待遇;
二、原產地證書應在其有效期內向進口國海關當局提交;
三、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口商無法控制的其他合理原因致使不能按期提交原產地證書,有關進口國海關當局仍應接受逾期提交的原產地證書。
四、在任何情況下,如果產品在原產地證書有效期限內已經進口,有關進口國海關當局可以接受該原產地證書。
五、如果對產品原產地無疑問,但發現原產地證書內容與為辦理產品進口手續而提交給進口成員國海關當局的單證略有不符,不應據此認定原產地證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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