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普惠制貿易原產地證FORM A,
普惠制產地證(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又稱“G.S.P證”、“Form A證”,是指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或地區在經濟、貿易方面的一種非互利的特別優惠待遇。即發展中國家向發達國家出口制成品或半制成品時,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予以免征或減征關稅。普惠制于1970年由聯合國貿易開發會議第四屆優惠特別委員會推行實施。這一制度的實施,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可以擴大出口,多創外匯,加速經濟基礎發展、促進產業工業化。
證明書使用的文種為英文或法文,但證明書背面注釋可以使用受惠國本國文字印刷。簽證機構必須是受惠國政府指定的,其名稱、地址、印模都要在給惠國注冊登記,在聯合國貿發會秘書處備案。
目前給予我國普惠制待遇的國家共38個:
1、 歐盟25國:比利時、丹麥、英國、德國、法國、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荷蘭、希臘、葡萄牙、西班牙、奧地利、芬蘭、瑞典、波蘭、捷克、斯洛伐克、拉脫維亞、愛沙尼亞、立陶宛、匈牙利、馬耳他、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亞、羅馬尼亞和保加利亞;
2、其他:挪威、瑞士、土耳其、俄羅斯、白俄羅斯、烏克蘭、哈薩克斯坦、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和新西蘭。
普惠制原產地規則是各給惠國關于受惠國出口產品享受普惠制待遇必備的條件的規定,是普惠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核心。為了確保普惠制關稅優惠待遇僅給予在發展中國家生產、收獲和制造,并從發展中國家出運的產品,各給惠國都制定了相應的原產地規則,用以衡量受惠國的出口產品是否可以取得普惠制的原產地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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