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電壓指令(Low Voltage Directive,LVD)為所有進入歐盟的低電壓產品確立了整體的安全要求,半導體照明產品屬于其所定義的低電壓產品,因此也必須遵循低電壓指令的規范。
1. LVD指令簡介
LVD指令適應于供電電壓在交流50~1000 V或直流75~1500 V之間的電氣設備。具體而言,低電壓設備包含消費性產品及設計為在此電壓范圍內運作的設備,如家用電器、電動工具、照明設備、電線、電纜和管線,以及配線設備等。LVD指令最早制定于1973年, 2006年12月12日,新版LVD指令2006/95/EC通過,并從2007年1月16日開始實施,舊的LVD指令73/23/EEC即行廢止。
LVD指令確立了低電壓設備應該達到的安全目標,這些目標包括:
(1) 一般目標
確保電氣設備能夠按照設計目的正確地使用,基本性能應該在設備上或在隨附的報告上進行標識;
制造商的名稱和商標應清楚地印在電氣設備上或在包裝上;
電氣設備及其零部件的設計應確保設備能夠安全并且正確地安裝和連接;
電氣設備的設計和生產應確保防止下述(2)和(3)中指出的危害,如果設備按照其設計目的使用并且正確維護。
(2) 防止電氣設備引起的危害
應采取措施保證:
對人身和家畜有足夠的保護,免受因電氣直接或間接接觸造成物理傷害或其他危害(觸電);
不會產生導致危險的溫度、電弧或輻射;
人身、家畜和財產有足夠的保護,免受按照經驗電氣設備導致的非電氣危險;
在可預見的條件下有適當的絕緣保護。
(3) 防止外在因素影響電氣設備引起的危害
應采取措施保證:
電氣設備滿足預期的機械要求,從而不會危及人身、家畜和財產;
電氣設備在預期的環境條件下能夠抵御非機械的影響,從而不會危及人身、家畜和財產;
在可預見的過載(過電流)的情況下,電氣設備不會危及人身、家畜和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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