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雨辰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轉:在*新的美國專利法修改中,《美國發明法案》將先發明制改為發明人先申請制(first inventor to file),今年3月16日,該條款正式開始實施。與此同時,新增加的雙方重審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簡稱IPR)也已開始執行。對此,專家指出,先發明制改為發明人先申請制后,欲在美國申請專利的中國企業應盡早提交申請,避免被他人搶先。另外,雙方重審程序實行以后,在美國挑戰專利無效的“主戰場”很可能將轉向美國專利商標局,中國企業一定要注意提起該程序的時間點,把握好在美國提起專利無效的時機。(濟寧專利)
發明人先申請制實施
提交專利申請需盡早
在2011年9月16日奧巴馬頒布的《美國發明法案》中,美國將先發明制改為了發明人先申請制,意即專利授予先申請的真正的發明人。而此前,美國多年來一直采用的是先發明制,專利授予給*先做出發明創造的發明人。今年3月16日,修改后的該條款正式開始執行。(濟寧專利申請)
“由于此前美國實行先發明制,所以很多公司有了發明之后不著急申請專利,覺得晚些申請也沒事兒,即使被別人搶先了,只要證明了是自己先發明的就可以挽回。發明人先申請制實施以后,很多美國公司都在改變策略,一有成果就*一時間提交專利申請。中國企業若想在美國申請專利,也一定要盡快、盡早。”美國飛翰律師事務所管理合伙人、律師芭巴拉(Barbara McCurdy)告訴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
美國采用先發明制時,很多公司都很注重研發文件的保存,因為它可以用來證明某項成果是自己*先發明的。采用發明人先申請制以后,研發文件的保存是否還那么重要呢?芭巴拉表示,即使是采用了發明人先申請制,保存好研發文件依然非常必要,因為美國有一個“源頭程序”,如果某項發明被別人盜取并提交了專利申請,只要發明人可以證明該項發明是自己的,盜取者也不一定能夠獲得專利。而在證明的過程中,研發文件作為證據就可以發揮大作用。
在美國,新專利法實施后,如果是雙方同時在做某一項研發,哪一方先申請專利,一般專利權就歸哪一方。新專利法修改后,現有技術的范圍擴大了,有效申請日以前公開的所有技術均屬于現有技術。“不過,美國有一項現有技術例外的規定,即發明人一年內公開的信息,可以不作為抵觸發明人自己專利申請的現有技術。”美國飛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寧玲舉例說,例如,發明人和某研究院共同研發了一項成果,提交了一件專利申請,審查員在審查時檢索到了一項現有技術,認為該專利申請不能獲得授權。但發明人在答復審查意見時如果可以證明,這項技術其實是發明人和該研究院共同研發,該技術就可以不作為抵觸該申請的現有技術。
雙方重審程序已執行
提起專利無效看時機
除了先發明制改為發明人先申請制之外,前不久開始實施的雙方重審程序也是對欲進入美國市場的中國企業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一項內容。授權后重審程序(Post-Grant Review,簡稱PGR)和雙方重審程序都是*新的美國專利法修改中新增加的提起專利無效的程序,但是兩者對提出的時間要求不一樣。
“授權后重審程序必須在美國專利商標局授予專利權后9個月內提出,9個月之后,如果要提專利無效,就需要通過雙方重審程序進行,但無效請求依據僅限于新穎性和顯而易見性,證據也只能是專利及出版物。”芭巴拉告訴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從去年9月16日雙方重審程序開始執行至今年1月13日,提交的雙方重審程序請求已有139件,到今年1月底為止還沒有請求被駁回的。需要提醒中國企業的是,一定要注意提起兩個程序的時間限制,一旦錯過了時機,將可能帶來不可彌補的損失。
據了解,由于大量的專利無效案件開始由美國法院轉移到美國專利商標局,美國專利商標局也在開始考慮如何制定一些條款讓當事人花更少的費用來使用這兩個專利異議程序。
“不過,這兩個程序也有一定的劣勢:其證據開示程序比較簡單,而根據美國法律中的禁反言原則,已經提出或者應當提出的合理的無效理由,如果當事人敗訴,在以后的程序比如法院訴訟中將不能再提出。如果中國企業需要使用這些比較復雜的程序,一定要提前把相關規定了解清楚,或者找比較專業的律師提供幫助,以制定策略和實施方案。”王寧玲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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