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雨辰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轉:在新修改的商標法(草案)中增加了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提高侵權賠償額,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權利人因侵權受到的損失、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或者注冊商標使用許可費的1到3倍的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同時,草案還規定在上述3種依據都無法查清的情況下,法院可以酌情決定的法定賠償額上限從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上述規定將對全社會營造積極保護知識產權的良好氛圍和建立誠信的市場經濟秩序產生深遠的影響。(濟寧商標注冊)
首先,侵權賠償力度加大有利于全社會樹立尊重知識產權的信仰。法律條文中傳達和彰顯了國家與政府加大保護知識產權的態度、決心,對于缺乏基本道德底線的不法侵權人高懸正義之劍,用強有力的法律懲戒來弘揚誠信和正義。(濟寧商標代理)
其次,侵權賠償力度加大有利于提高侵權人的侵權成本,鼓勵權利人充分、及時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增強權利人對維權效果的預判。在以往司法實踐中,存在權利人耗費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卻*終獲得數量有限的賠償,再加之執行難等客觀因素,導致了權利人贏了官司卻損失更大的奇怪現象。對于侵權人來說處罰無關痛癢,根本無法影響其既得利益。一正一反,無形中極大挫傷了權利人維權的積極性。
再次,加大侵權賠償力度配合,諸如增加應承擔法律責任的侵權種類和舉證責任倒置等具體舉措,極大增強了侵權懲戒措施的有效性和科學性。
根據實踐需要,草案中增加了關于“幫助侵權”的規定:故意為侵權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這為更加準確地進行商標侵權定性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使得之前各種游走在法律邊緣的“搭便車”行為被納入法律制裁的范疇。
為了減輕權利人舉證負擔并參考國外相關做法,針對司法實踐中權利人“舉證難”導致損害賠償數額偏低現象,草案中增加了特定情況下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侵權賠償數額。這一規定充分考慮到了權利人舉證難、搜集證據難的實際問題,也充分考慮到了財務賬冊等直接反映侵權數額的有效證據,由侵權方保管且極易被隱藏或者被篡改等以往權利人無法解決的問題,從舉證責任的設置上解決問題。
此外,侵權賠償力度的加大還能增強法律的威懾力,達到針對侵權者的法律預防作用。如果一份生效的法律文書得不到有效的執行就永遠達不到法律制度設置的初衷和目的。具體來說,如果只有對侵權行為的定性卻沒有力度到位的懲罰性賠償,那么無疑向侵權者傳達著法律的軟弱無力,也會促使侵權者鋌而走險,以身試法。因此只有侵權者從法律懲戒中警醒并承擔與其侵權相匹配的物質賠償,才有可能真正實現侵權的心理預防,*后達到侵權行為的社會預防。
*后,侵權賠償力度加大對普通消費者影響更大,只有一個沒有假冒、物盡所值、物盡其用的社會才是普通消費者的*大福祉。賠償力度的加大無疑能夠更好地遏制假冒,促進營造尊重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的社會氛圍與誠信空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