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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一)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四)有符合規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申請程序
(一)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二)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三)《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申請設立前已經辦理的)(原件1份);
(四)投資人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五)企業住所證明:住所為投資人自有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和投資人出具的場地使用聲明(原件1份);住所為租賃的,提交經房屋租賃主管機關登記或備案的租賃合同(原件1份)和投資人出具的場地使用聲明(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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