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而被判處死刑且已執行即被錯殺的,國家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我國《國家賠償法》沒有明確的規定,但《*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假釋》*一條明確將錯判死刑并已執行的人員列入有權取得賠償范圍。事實上錯判死刑并已執行的人員應屬于國家賠償范圍,這是無罪羈押賠償原則的一個例外情況,因為生命健康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不應當判處死刑而判處死刑并且已被執行的,是對受害人生命健康權的非法剝奪,國家既然對因錯拘、錯捕、錯判而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給預國家賠償,對錯誤剝奪人的生命的行為也應該給予賠償,這也符合立法本意。但對于侵害公民名譽權、榮譽權的行為,國家不予金錢賠償,因為名譽權、榮譽權屬于精神損害范圍,國家只是通過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盜,賠禮道歉予以精神慰籍。http://www.ozkm.com
我國刑訴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對于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可見,保外就醫是我國暫予監外執行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對于發揮刑罰的教育、改造功能,感化、挽救犯罪人,促使其認罪服法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然而,由于保外就醫具有監外執行的便利,一些罪犯為逃避法律制裁無病詐病、輕病裝重病甚或自傷自殘以騙取保外就醫,個別司法干警與服刑人員也相互勾結,或違反法定程序,或擅自降低條件,對一些不符合條件的罪犯予以保外就醫。之所以出現這些問題,除人為的適用法定條件不嚴格、執行法定程序不規范以及保外就醫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等因素之外,對保外就醫的監督明顯不力是一個重要原因。http://www.ozkm.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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