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值溯源與校準規程
用于 檢驗、測量的計量 器具和用于 校準 的標準器到高一級別國家承認的標準,若不存在上述國家承認的標準或無有關的檢驗規程,則應將校準的方法形成文件,即自行編制校準規程。 自行編制的校準規程一般包括: a)目的 說明該校準規程控制的活動、控制的目的。 b)適用范圍 說明該校準規程的適用范圍,必要時可以明確該規程不適用的范圍或對象。 c)技術要求 應著重編寫與受檢計量器具的 計量 性能、使用壽命等有關的技術內容與要求,如: Ⅰ)準確度等級; Ⅱ)靈敏度、穩定度等計量性能; Ⅲ)抗干擾等理化性能; Ⅳ)表面粗糙度、刻度清晰度、表面劃痕、毛刺、裂紋、氣泡、墊印等外觀方面的要求等; d)校準條件 應明確規定計量器具標準器、校準設備和校準場地環境條件方面的要求。 在滿足校準質量的前提下應盡量充分利用現有的設備條件,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費。 e)校準項目 應明確規定受檢計量器具的受檢部位和校準內容。確定校準項目要求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符合計量器具客觀實際使用需求。 必要時,可以對某些計量器具的校準項目按使用中、維修后與新制造的不同狀況區別規定。 f)校準方法 應規定計量校準時的具體操作方法和步驟。要求編寫的具體、明確,有操作性,所用公式、常數、參數均應可靠,有據可查。必要時,還應舉例說明。 g)校準結果的處理 應明確作出受檢計量器具在校準結束后合格與不合格的結論及裁決理由。 一般校準合格的計量器具,應規定填發校準證書或校準報告。而校準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只發給校準結果不合格通知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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