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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沿海經濟帶重點園區產業項目貼息資金管理辦法*一章 總 則
*一條 為加快遼寧沿海經濟帶的開發建設,支持沿海經濟帶重點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的產業發展,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扶持和引導作用,加強遼寧沿海經濟帶重點園區產業項目貼息資金(以下簡稱“貼息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貼息資金是指:省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對園區重大工業項目給予的企業貸款利息和債券利息補貼。貼息資金屬于引導性資金,通過貼息方式吸引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等對園區內產業項目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引導企業的投資項目向園區集聚,為項目落戶和企業發展提供支持。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貸款是指:企業當年或在貼息計劃中有效期內從中國境內銀行(含外資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取得的一年期以上(含一年期)的專項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貸款。企業獲得的流動資金貸款不予貼息支持。
本辦法所稱企業債券是指:企業當年或在貼息計劃中有效期內經有關部門批準、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一年期以上(含一年期)專項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債券。
第二章 貼息資金使用原則
第四條 符合規劃和產業政策原則。貼息資金支持的項目應符合國務院批準的《遼寧沿海經濟帶發展規劃》和經省沿海經濟帶開發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的項目所在園區的產業發展規劃,對園區內規模以上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國家鼓勵類產業、省政府確定的各園區主導產業項目給予支持。基礎設施和服務業項目,不在本貼息資金補助范圍。
第五條 公開公正原則。貼息資金的使用對園區內符合條件的各種所有制和大中小型企業一視同仁。貼息資金相關政策及時對全社會公布,廣泛宣傳。擬支持項目對外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不重復支持原則。兩年內已享受省財政其它貼息資金支持的項目,原則上不再重復安排本貼息資金。
第三章 貼息資金使用條件
第七條 項目申報單位為注冊并坐落在省政府批準的沿海經濟帶重點園區和享受省政府沿海經濟帶相關政策區域內的企業。其中,享受貼息政策的沿海經濟帶重點園區,其總體發展規劃已經省有關部門批準,并設有獨立的財政部門和國庫。
未達到上述條件的沿海經濟帶重點園區在組織上報項目時也可以進行項目申報,待園區符合上述條件后再對符合條件的相關項目給予貼息支持。
第八條 申請貼息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1.項目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或《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非限制類、禁止類(淘汰類)的工業項目。
2.項目在貼息年度內實際到位貸款(債券)額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或等額外幣)。
3.按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程序,經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或備案,并依法辦理環保等相關審批手續。
4.項目已開工建設,并按項目計劃達到形象進度。
第四章 貼息資金支持方式
第九條 貼息金額原則上不超過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一年應發生利息額的70%;對省委、省政府確定的新興產業和重點產業,貼息金額原則上不超過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一年應發生利息額的80%。重點項目經請示省政府同意后,可以適當提高貼息比例。
第十條 單個項目年貼息額不超過1200萬元人民幣。重點項目經請示省政府同意后,可以適當提高貼息限額。
第十一條 大連市所屬項目的貼息資金由省和大連市按5:5的比例分擔。
第十二條 同一項目原則上最多可享受連續兩年的貼息支持。而且第二年僅對當年新發生的貸款給予貼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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