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CE認證主要涉及歐盟壓力容器指令,依據歐洲共同體1997年5月29日發布之壓力設備指令(97/23/EC)規定各會員國應于1999年1月1日以前訂定法律配合該指令,并于1999年11月29日起正式實施,實施緩沖期訂于2002年5月29日(電磁兼容性指令實施緩沖期訂于1995年底,低電壓指令實施緩沖期訂于1996年底),壓力設備自2002年6月1日起所有輸歐產品均需符合歐市相關安全規定并黏貼CE標志,才能進入歐洲共同市場。新的市場規則(New Approach) 排除貿易障礙,讓貨物自由流通是歐洲單一市場的基礎,為此,歐洲議會通過了一系列的指令以規范各種和安全健康相關的產品。藉由歐盟一體適用的法規以取代原來各國的相關產品法規。壓力設備指令(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PED, 97/23/EC)則是其中的一項指令。凡是設計壓力超過0.5bar的設備,無論其壓力、容積為何,均須符合PED的規定。諸如滅火器、壓力表、閥件、安全閥、空氣柜、塔槽、管路、管件、蒸汽設備等裝載或輸送流體的設備都必須符合PED規定。根據PED規范,高于特定壓力/容積門檻的壓力設備和組件必須要:具備安全性 符合設計、制造、和測試的基本安全要求滿足適當的符合性評定程序 貼附CE標志及相關規定的標示低于特定壓力/容積門檻的壓力設備和組件必須要: 具備安全性依據完善的工程實務而設計、制造 貼附相關規定的標示(可以不必貼附CE標志) 產品歸類與符合性評定模式的選擇廠商必須針對產品加以分析歸類才能因應PED對不同壓力設備的不同規定。產品可歸類成五類:PED條款3.3(依據會員國的完善工程實務而設計及制造),以及第I類到第IV類等五類。危險性越高,則分類等級越高,規定也就越嚴格。關于歐盟CE認證 ce認證機構 ce認證查詢 ce認證標準 ce認證費用 ce認證內容 ce認證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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