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要求填寫的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表; (二)軟件的鑒別材料; 軟件的鑒別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檔的鑒別材料。 程序和文檔的鑒別材料應當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種文檔前、后各連續30頁組成。整個程序和文檔不到60頁的,應當提交整個源程序和文檔。除特定情況外,程序每頁不少于50行,文檔每頁不少于30行 (三)相關的證明文件。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 2.有著作權歸屬書面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的,應當提交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 3.經原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在原有軟件上開發的軟件,應當提交原著作權人的許可證明; 4.權利繼承人、受讓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權利繼承、受讓或者承受的證明。 (四)鑒別材料的例外交存 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的,可以選擇以下方式之一對鑒別材料作例外交存: 1.源程序的前、后各連續的30頁,其中的機密部分用黑色寬斜線覆蓋,但覆蓋部分不得超過交存源程序的50%; 2.源程序連續的前10頁,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連續的50頁; 3.目標程序的前、后各連續的30頁,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連續的20頁。 4.文檔作例外交存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五)封存 軟件著作權登記時,申請人可以申請將源程序、文檔或者樣品進行封存。除申請人或者司法機關外,任何人不得啟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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