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的基本程序(北京潤川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提供)
根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九條規定:任何人對經商標局初步審定的商標,均可在初審商標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異議。上述規定的具體內容可作如下理解:
提出商標異議的主體在法律上是任何人,可以是機關、團體、企業、也可以是個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利害關系人,也可以是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是中國人,也可以是外國人。商標異議人與商標申請人的主要不同點是:一是國內沒有從事經營的自然人不能辦理申請注冊商標,而商標異議程序則允許自然人作為商標異議人;二是新申請商標人與商標有直接的關系,而商標異議人與被異議商標或引證商標不一定有關系。
需要說明的是,國內的企業或個人可以直接辦理商標異議事宜,也可以經過商標代理組織辦理。但外國的企業或個人辦理商標異議事宜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的規定,必須經過商標代理組織代理,否則不予受理。被異議商標必須是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商標公告》上的商標,未經商標局審查或未登載在《商標公告》中初步審定公告上的商標都不屬于可以捉出異議的范疇。商標局正在進行形式審查、實質審查的商標,經商標局形式審查不予受理的商標,經實質審查予以駁回的商標,均不在商標異議受理的范圍之內。另外,在實際使用中的未注冊商標和已經獲得注冊的商標,也不屬于商標異議受理的范圍。
商標異議提出的時間按法律規定是經商標局初步審定的商標,登載在《商標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前或錯后都不予受理。如商標異議期的*后一天是國家法定休息日,則順延至節假日后的*一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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