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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我國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發展,增強信息產業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帶動傳統產業改造和產品升級換代,進一步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2000年6月24日,國務院發布18號文件――《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
深圳軟件企業認定通過后可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
經認定的軟件生產企業的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開始獲利年度起,*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減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軟件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件)及配套件、備件,除列入《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的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經認定的軟件企業享有進出口經營權。
優質軟件產品應列入政府采購目錄。市內單位使用財政資金采購信息產品(含軟件,下同),企業利用政府撥款或專項優惠貸款購置電子信息產品,凡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的,可按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稅務部門批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縮短,最短為2年。
深圳軟件企業認定條件 1、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2、以計算機軟件開發生產、系統集成、應用服務和其他相應技術服務為其經營業務和主要經營收入; 3、具有一種以上由本企業開發或由本企業擁有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或者提供通過資質等級認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等技術服務; 4、從事軟件產品開發和技術服務的技術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從事軟件開發和相應技術服務等業務所需的技術裝備和經營場所; 6、具有軟件產品質量和技術服務質量保證的手段與能力; 7、軟件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占企業年軟件收入8%以上; 8、年軟件銷售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產軟件收入占軟件銷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業產權明晰,管理規范,遵紀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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