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中國高新技術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的出臺。新法規取消了對園區的限制,還規定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將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21世紀經濟報道》報道,作為一家主營公共污水處理設備制造的高科技企業的負責人,劉平一直在為享受不到高科技企業應有的稅收優惠而苦惱。原因僅僅是,企業不在高新技術開發區內。不過,這種尷尬局面即將終結。
對于2008年3月份頒布的,劉平早已諳熟于胸,《企業所得稅法》與從前*大的不同之一,就在于取消了對園區的限制,只認是否是高科技企業。
種種跡象表明,《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中,多項優惠政策措施的磁力線,將會密集穿越國家重點扶持領域的高科技企業。
劉平說,《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細則對他們來說太重要了。作為一家民營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劉平所在企業的所得稅稅率,將從目前的33%,下調到25%;同時,在稅前扣除標準方面,也與外資企業實現了公平與統一。
然而,對劉平來說,這些轉變還不是重大利好的全部。劉平所在的企業,主營業務是公共污水處理設備的制造。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將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對此,據曾參與實施細則修訂的知情人士透露,實施細則將考慮把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潮汐發電、海水淡化等項目,包括在“符合條件”的項目之中,并可能采取“兩免三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其中,更重要的又是取消對園區的限制,只要被認定為高科技企業,均可以享受優惠政策。
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劉桓認為,高科技企業僅僅因為沒有在高科技園區注冊就無法獲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歷史將結束,這是國家對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放寬的一個具體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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