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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勞動仲裁程序-深圳勞動仲裁程序-勞動仲裁程序 勞動仲裁程序介紹
1. 申訴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2.立案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3.調解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4.開庭審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5.裁決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代理的勞動案件范圍:
1.代理勞動爭議仲裁與勞動爭議訴訟一審案件、二審案件和再審案件;
2.代理人事爭議仲裁與人事仲裁訴訟一審案件、二審案件和再審案件;
3.代理勞動行政處罰案件,以及勞動行政復議和勞動行政訴訟;
4.工傷認定、工傷待遇;工傷仲裁與訴訟;
5.勞動爭議糾紛談判和調處;參加企業和工會的集體合同談判;
6.代理勞動合同鑒證;勞動合同備案、集體合同審查;
7.建立、修改和審查勞動合同;企業員工手冊;企業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培訓合同;勞動管理制度;企業用工、薪資、社會保險、福利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8.出具律師函、法律意見書、律師建議書;
9.提供*新發布的相關勞動人事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
10.勞動糾紛律師見證;
11.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解除、終止等各個環節進行有效控制;
12.企業勞動合同、勞動制度方面存在的法律風險分析,提供解決方案;
13.為企業建立和制訂勞動安全管理和勞動保護制度,及時妥善處理工傷及職業病認定事件
14.為企業提供特別工時和經濟性裁員方案的制定與實施;
15.工資單、工資表的制定;辭退通知的設計;
16.社保的繳納技巧;
17.日常勞動法律事務咨詢,解答人力資源治理方面的各種法律問題,指導企業準確處理 勞資關系;
18.其他有關勞動法律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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