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指令為歐盟議會于2002年頒發的2002/95/EC號決議關于《限制在電氣電子設備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質》(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指令的簡稱。
RoHS指令(2002/95/EC)規定從2006年7月1日起,投放到歐盟市場的新的電氣和電子設備產品不得含有鉛(Pb),汞(Hg),鎘(Cd),六價鉻(Cr6+),多溴聯苯(PBB)或多溴二苯醚(PBDE)六種有害物質。
限量要求(2005/618/EC):鉛、汞、六價鉻、多溴聯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含量不得超過0.1 %(1000ppm),鎘含量不得超過0.01 %(100ppm)。
ROHS 指令管控的產品范圍是DC1500V、AC1000V 以下的八大類電子產品:大型家用電器、小型家用電器、IT 和電信設備、電子消費品、照明設備、電子和電動工具(大型的固定的工業設備除外)、玩具,休閑和體育器材、自動柜員機。
ROHS 指令以及附加指令共批準了38項豁免。
歐盟委員會于2009 年2 月10 日發布了《關于在電氣和電子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RoHS)的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指令改寫提案(COM(2008)809 最終版)》(以下稱為“提案”),針對ROHS 指令進行了修改,主要修改內容為:
1、確定了產品范圍,將醫療器械、監控器材納入ROHS 管控,并對其歸入ROHS 提出了階段性步驟,對醫療器械和監控器材特別增加20 條豁免;
2、修改了豁免程序,規定豁免的最長有效期為4年,通過附加社會經濟學標準批準某項豁免,要求申請人在申請豁免前分析替代品,將ROHS 的豁免與REACH 的授權相適應;
3、建立了明確的監管鑒定機制,需要CE 認證;
4、擬增加4 種限制物質:HBCDD、DEHP、DBP、BBP,并與REACH 的限制條款相適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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