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茅臺申請“國酒茅臺”注冊商標通過初審一事引起同行的強烈不滿,昨天,汾酒集團就此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遞交商標異議申請書,同時質疑商標局違反《商標法》。
“我們今天上午在商標局受理大廳遞交了商標異議申請書。”汾酒集團文化發展研究中心主任柳靜安稱,汾酒集團請求商標局對4個被異議商標——“國酒茅臺”不予核準注冊,“每個商標需交付異議費1000元,我們一共交了4000元。”
從國內首家以商標買賣為業務主體的第三方交易平臺【標商網】筆者了解到,此前國家工商局公告顯示,貴州茅臺申請的4個“國酒茅臺”商標通過初審,申請日期為2010年6月9日。根據《商標法》規定,貴州茅臺要想最終拿下“國酒茅臺”商標,還需經過3個月的公示期。公示期間,任何個人和企業都可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據【標商網】商標師透露,汾酒集團是*一個站出來以行動阻擊茅臺申請國酒商標的酒企,這也是汾酒集團近年來第三次公開炮轟茅臺。
此前,汾酒董事長李秋喜曾先后公開質疑貴州茅臺“獲得1915年巴拿馬萬國博覽會金獎”“茅臺酒是開國大典國宴用酒”的廣告宣傳涉嫌虛假宣傳。此次汾酒再次帶頭炮轟茅臺,外界有聲音認為汾酒在自我炒作。
對此,柳靜安表示,以前汾酒對茅臺的質疑不過是想還原歷史事實,而現在汾酒則是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我們正在聯系其他白酒同行,下一步大家將聯手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對方表示,按照通常理解,“國酒”有這樣的含義:代表或象征國家的酒、一國之內*好的酒。
“貴州茅臺申請的“國酒茅臺”商標指定使用范圍非常寬泛,包括葡萄酒、果酒等33個品類。盡管茅臺生產的個別白酒產品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但不能由此認定他們在葡萄酒、果酒等方面已達到 代表或象征國家的酒 一國之內*好的酒的水平。”柳靜安表示,如果“國酒茅臺”商標獲得注冊,無疑夸大了貴州茅臺的產品品質,會誤導消費者。
柳靜安表示,酒類市場是競爭十分激烈的市場,因此“國酒”商標不應被某一個酒企獨占,否則將對其他名酒生產企業構成不正當競爭。
“國酒”作為被異議商標的組成部分,明顯帶有對商品特點和質量的描述,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柳靜安表示,商標局初審通過“國酒茅臺”注冊,違反了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的有關規定。
“事實上,貴州茅臺此前曾多次向商標局提出過類似申請,均被依法駁回。”對方稱:“令人費解的是,此次申請卻通過了初審,難道《商標法》沒有法律效力了?”
他還表示,“國酒”不能作為商標,而是一種榮譽稱號,不管是國家工商總局還是商標局,都沒有授予某一企業或產品“國酒”榮譽稱號的權力,“如果以注冊商標的形式授予貴州茅臺國酒榮譽,將構成超越行政職責范圍的行政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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