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案由締約過失 廣州合同律師 廣州合同法律顧問 廣州合同糾紛律師 廣州違約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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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主管諶律,廣東威戈律師事務所法務綜合部負責人,畢業于國內985高校法學院獲得法律碩士學位,建筑工程學士學位,2009年獲得中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曾在大型公司從事法務工作,擅長運用標準化、體系化的先進管理理念去組織證據,設計訴訟方案,維護當事人權益的*大化。擅長領域:債券債務、公司法、常年法律顧問。
締約過失責任不屬于合同責任,它與違約責任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民事責任。在我國沒有統一民法典的情況下,為了保護締約當事人從開始接觸、磋商到合同簽訂及履行完畢的全過程中的信賴利益、履行利益,在立法技術上將這兩種責任制度統一規制在合同法中。本文在分析兩種責任共同點的基礎上,試圖從兩種責任產生依據、責任所保護的利益、責任性質、責任發生的時間、歸責原則、 構成要件、行為形態、責任形式、賠償損失的范圍及免(減輕)責事由等十個方面對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進行區別,從本質上認識這兩種責任在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盡管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民事責任,但二者都具有民事責任的一般特征,相比較具有以下相同點:
1、責任主體具有相對性。 二者主體都只能是締約雙方當事人,不涉及第三人,也都體現了民事責任的平等性屬性。[9]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主體是在締結合同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地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應負的先合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另一權利主體是信賴利益受損的一方當事人,在締約過失責任中不可能出現第三人,這是因為在締結合同中只存在要約人與承諾人雙方當事人。而違約責任也只能產生在合同當事人之間,不涉及合同之外的當事人,盡管在合同中可能會涉及第三人,但責任承擔中也只能是債務人向債權人負擔義務與承擔責任,這是由合同的相對性決定的。
2、責任形式具有財產性。締約過失和違約責任都表現為一種財產責任,即都是表現為責任人向對方支付一定的貨幣或者給付一定的財物,充分體現了民事責任是以財產責任為主的法律責任的屬性。[10]締約過失責任中,依《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責任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違約責任中,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依據《合同法》第107條、第112條、第114條的規定,主要有繼續履行,支付違約金、定金、賠償金,還有采取補救措施等,分析二者的責任形式可以看出它們都具有財產性的特
一樣的案件,未必相同的思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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