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產地證ECFA,ECFA原產地證,海峽兩岸ECFA原產地證,ECFA臺灣產地證,自2011年1月1日起,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開始簽發《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原產地證書》(ECFA證書)。
一、《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項下設臨時原產地規則、適用于貨物貿易早期收獲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的操作程序和產品特定原產地標準,對貨物貿易早期收獲產品清單中的產品實施優惠關稅。凡申請ECFA原產地證書的出口產品,必須符合《協議》臨時原產地規則及簽證操作程序和產品特定原產地標準。
二、申請ECFA原產地證書簽證時,必須提交《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原產地證書申請書、按規定填制的ECFA原產地證書、出口商品的商業發票副本及必要的其他材料。
三、ECFA原產地證書采用統一的格式,其填制要求見證書正本背面所列的填制說明。證書以中文簡體填寫,必要時輔以英文(如貨品品名等),但不能僅以英文填寫。證書的編號規則為H+年份代碼(2位)+注冊號碼(9位)+證書流水號(4位)。
四、證書第2欄“生產商”,需詳細列出所有生產商的名稱、地址、電話,若有傳真或電子郵件也需列出。如證書填寫不下,需隨附生產商清單,以A4空白紙打印。
五、證書第8欄填寫的HS編碼,以進口方8位編碼為準,可參見《協議》附件4貨物貿易早期收獲產品清單中的Hs編碼。
六、ECFA原產地證書正本遞交臺方海關,第二副本由出口商留存,第三副本由簽證機構留存。
七、《協議》對原產地證書的續頁格式做了嚴格規定(見附件5),填寫規則亦同正本。續頁也應填寫同一證書編碼,同時在證書下方填寫“第X頁,共X頁”。如果證書僅有一頁,也需標明“第1頁,共1頁”。
八、如根據臨時原產地規則中的“累計規則”、“微小含量”或是“可互換材料”條款,則需要在證書第12欄相應的填寫“ACU”、“DMI”或者“FG”。
九、根據臨時原產地規則的簽證操作程序第二條第四款,可以簽發“補發”證書,并在證書上注明“補發”字樣。
十、其他填制要求按照《協議》項下臨時原產地規則的簽證操作程序相關規定執行。
十一、ECFA原產地證書自2011年1月1日起簽發,證書需在貨物出口報關前簽發。對于1月1日前起運(包括1月1日后仍在運輸途中)的貨物,不簽發ECFA原產地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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