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采用地域來源原則征稅,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在香港交納利得稅。
凡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從業務而從中獲得利潤(出售資本、資產所得利潤外)者,包括發團、合伙商號、信托人或團體,均為利得稅的納稅人。征稅對象并無居民與非居民之分,征稅范圍僅限于來源于香港的所得,境外收入不論是否匯回香港,均不征稅。
這項原則本身非常清晰,但是時間應用上,有時可能會引起爭議,主要是在界定業務是否在香港發生,利潤是否來源于香港的問題存在爭議。關于此判斷標準,豐信立德總結如下:
利潤是否在香港本地發生,主要根據事實來判定,如果業務在香港本地發生,則利潤將會被認為源自香港,需要向香港政府納稅,以下提供幾點幫助您來驗證業務是否發生在香港:
*如在香港本地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則所得稅需要在香港納稅;
*如果銷售的對象是香港顧客,則所得利潤需要在香港交稅;
*如果買賣合約在香港簽訂,則所得利潤需要在香港交稅;
*是否在香港發生報關、收發貨等;
是否在香港政府留下其他任何經營記錄。
如果您公司的業務符合發生在香港的規則,我們建議您通過正規的方式,即經過做賬審計后報稅。
如果您的所有業務都不屬于在香港發生,那么您公司是可以不用在香港交稅的。但是任何公司在規定時間內都需要報稅,跟國內企業不一樣。就算是零利潤,也需要申報利潤為零。如果是零申報,您簽署稅表后,豐信立德企業可以免費幫您遞交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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