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作出了一些與《勞動法》不同的新規定:
1、試用期的期限與勞動合同的期限對應關系有規定,即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續簽勞動合同時,不論是否變更崗位都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3、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單獨的試用期合同不成立,該試用期合同就是勞動合同,視為用人單位放棄試用期。
4、試用期工資有了新標準。《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抵擋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低工資標準。
5、違法試用要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是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超期試用的除支付試用期工資外,還另外支付一個轉正后的工資作為賠償金。
東莞律師陳偉威, 2004年開始從事法律服務工作,工作于廣東尚融律師事務所,承辦過各類民事、經濟和刑事案件數百起,先后為幾十家內資、港臺企業提供過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總結出了一套獨特的辦案方法和辦案模式,以務實、盡責、高效的辦案風格贏得了多數當事人的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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