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專利制度設立于1885(明治18年)年,經過兩次大的修訂,目前的專利法是在1960(昭和35年)年4月1日實施的專利法的基礎上經過無數次小的修訂而成,與我國不同,日本的專利法修改頻繁,現行的很多條文都經過多次改動,有的條文經過多次修改又回到原來的內容上,比如實用新型的保護期限*開始是10年,后來改為6年,今年(2005年)的4月1日又將改為10年,所以,要想了解日本專利法的全貌及*新情況,必須時常關注日本專利法的修訂動態, 相關信息可以登錄日本特許廳的網站查詢。
日本有關專利的法律主要有三部:《特許法》,《實用新案(實用新型)法》,《意匠(外觀設計)法》,與我國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統一為一部法律不同。與發明的《特許法》相對應,還設置了幾部輔助性的法律或者法規,其中有 《特許法施行法》、《特許法施行令》(政令)、《特許法施行規則》(省令),與發明類似,對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也有與之相對應的輔助性的法律和法規。與專利有關的法律還有《與工業所有權相關手續等的特例有關的法律》、《與基于專利合作條約的國際申請等有關的法律》以及分別與其對應的政令、省令等法規、《弁理士(專利律師)法》,《特許登錄令》(政令)、《特許登錄令施行規則》(省令)。這其中*重要法律和法規應該是《特許法》、《特許法施行令》、《特許法施行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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