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泰國專利法律制度概述
專利權是指凡發明創造(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在法定的有效期內)符合專利法所規定的條件,經申請審批后,在法律保護的權利,又稱壟斷權或獨占權。專利具有如下特征:給予法律保護的權利,又稱壟斷權或獨占權。專利具有如下特征:
(一)無形性
由于專利的發明創造它與有形財產一樣,是精神活動的成果,并具有商品的價值和使用價抵押或作為一種投資的方值,它與有形財產一樣,不僅可以轉讓、繼承、抵押或作為一種投資的方式,而且還可以通過發放“許可證”的形式,進行技術轉讓,流通于國內外市場,所以,它具有產權的性質,只不過它是一種無形的財產而已。
(二)專有性
即同一項的發明創造只能有一個專利。
(三)時間性
法律對專利的保護,都有法定期限。
(四)地域性
一國所確認和保護的專利權利,只能在該國范圍內有效,對其他國家不發生效力
泰國建立專利制度,一是鼓勵國內的發明活動;二是促使發明人公開發明內容;三是推動國際技術交流,以使泰國在發展過程中能利用他國的先進技術。早在1924年,泰國就開始對專利與外觀設計進行立法,但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推遲了專利制度的實現。
戰后,泰國又重新開始專利立法工作,內閣在原則上決定制定專利法。從1951年到1978年,泰國曾先后起草了兩個專利法草案,新專利法草案于1978年6月提交泰國議會討論通過,1979年3月11日得到泰國國王批準,1979年9月12日生效。為適應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趨勢.泰國專利法于1992年進行了首次修改。由于1996年初,泰國加人了世界貿易組織,作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國,為與TRIPS的有關規定一致,泰國知識產權局又一次向議會提交了修改專利法議案,并于1999年修改通過。
泰國專利法包含了發明和外觀設計兩種專利,二者分章規定,但在外觀設計部分,大量地規定了引用條款,適用發明專利的有關規定。整部專利法共88條,涵蓋了實體與程序的全部內容。
二、專利法律規定
(一)專利權人
專利權人,是指有權申請并取得專利權,享有專利法規定的權利并擔負義務的人,包括專利權的所有人和持有人。按照泰國專利法的規定,外國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依泰國專利法成為泰國的專利權人。
泰國專利法還規定給予外國申請者以優先的權利。根據泰國專利法第十九條之二和第六十條之二的規定,申請人自發明或實用新型在外國*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泰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該申請人可以要求在申請書上寫明在國外首次提出的申請日為國內專利申請日,即可以享有優先權。
(二)專利法保護對象及其審批
專利法保護的對象,是指依法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泰國專利法保護的對象是發明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而把實用新型專利放在外觀設計專利中加以保護。
泰國專利法對發明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采取了兩種不同的審批制度。
1.發明專利的審批制度
為了盡力達到有利于技術轉讓的目的,泰國專利法對授予了專利的發明規定了相當嚴格的條件。即獲得專利的發明必須確實是新的(專利法第五條)。為了使有限的人力和條件避免對不具備專利條件的發明授予專利權,泰國專利法規定了兩個措施,一是采取延遲審查制,即申請人在專利申請公告發布之日起5年內可請求對其發明創造進行實質審查,逾期不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專利申請。也就是說,專利局只在申請人請求審查時才進行實質審查(專利法第二十九條)。二是采取異議審查制,即專利申請公布后,任何人認為自己的專利申請條件優于申請人的,或者認為某一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申請條件的,均可在專利申請公布之日起90天內向執行工作人員請求撤消專利申請。也就是說,公眾,特別是有利害關系的人將幫助專利局審查申請(專利法第三十一條)。除了上述兩種措施外,泰國專利法還規定知識產權廳廳長可以要求政府任何部門、外國和國際專利局或專利機構對專利申請案進行實質審查(專利法第二十五條)。
2.外觀設計專利的審判條件
對于外觀設計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則采取形式審查與異議審查的制度。形式審查即知識產權廳僅對專利申請手續是否完備,該項申請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進行審查,并有90天的異議期,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便可授予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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