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標注冊
注冊費用:7500人民幣
保護期限:自注冊日起10年
受通時間:3周內
注冊時間:10-15個月
申請材料:1)申請人中英文名稱及地址
2)商品或服務類別及具體項目
3)商標圖樣
4)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一、概要
明治(1868年為明治元年)政府早期,日本政府在研究歐美各國的工業產權制度后,于十九世紀八十年代頒布《商標條例》、《專賣特許條例》、《外觀設計條例》和《實用新型法》,建立了日本工業產權制度。日本于1899年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78年加入《專利合作條約》。
日本于1921年改“先發明制”為“先申請制”,奠定了現行《專利法》的基石。在廣泛參考國外立法的基礎上,1959年,日本又全面修訂《專利法》,采用共同申請制;新增對發明專利創造性的規定;原則上廢止無效復審請求時效制。1994年對《專利法》的修訂則廢止了發明專利審查程序中的公告和授權前異議,實行授權后異議制,以實現早期確權。
2008年1月,日本經濟產業省決定引入不公開可能轉為民用的國防專利技術制度,以防止其他國家或恐怖分子擅自使用作為專利技術公開的日本國防專利信息,進而加大對日本的軍事威脅。
2008年2月,日本內閣會議確定了《專利法》、《實用新型法》、《外觀設計法》和《商標法》等一系列法律的修改草案,2008年國會常會討論通過后,將于2009年1月實施。此次修改在申請階段預設了“臨時通常實施權”和“臨時專用實施權”,獲權后即成為“通常實施權”和“專用實施權”;并對“臨時通常實施權”創設了許可登記制,以使登記后被許可人可對抗第三人,專利權轉讓時可對抗受讓人,專利權人破產時可不解除許可合同。
由于現行復審請求期限及國內行政復議請求期限較短,此次修改將專利復審請求期限由現行的“30天內”延長至“3個月以內”,以使請求人能夠在充分考慮修改內容的基礎上提交復審請求。權利要求修改期限則由現行的“自提交復審請求起30天內”限定為“與復審請求同時提交”,以使監視該申請的第三人不必承擔過多的監視負擔。
二、審查
申請人提交申請后直接可以收到官方受理通知書。官方接到申請后,首先要通過形式審查階段,在確定商標申請的基本要素齊全后,進入實質審查階段。在實質審查階段中,申請人將收到官方駁回通知書或審查意見書,申請人需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回應,否則商標申請將被視為放棄。如順利通過實質審查階段,商標將予以公告,公告期內如有異議提出,需走異議程序。如申請人對官方的駁回決定不服,可以走駁回復審程序;如對駁回意見接受,申請人可以不采取任何行動,答辯期間一過,商標將自動被視為放棄。
三、許可
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通過簽訂商標使用授權合同,授權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被授權者按合同規定從事經營活動(通常是生產、銷售某種產品或者提供某種服務),并向授權者支付相應的費用;同時授權者給予人員培訓、組織設計、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指導與協助。 《商標法》規定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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