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稅務安排的分類
在香港公司報稅時需要特別區分經營者的不同情況,進而選擇一種稅務安排的方式,否則是非常危險的,稅務局的處罰也會相當嚴重。
A、業務不活躍報告
此為最簡單的稅務安排,簡單來說一家香港公司沒有任何的運作,即沒有利用香港公司開展任何實際業務,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沒有運作自然不會有利潤,所以當然無需交稅。
具備條件:1、沒有購買任何香港的物業;2、沒有任何銀行月結單的記錄; 3、沒有經營任何業務(包括海外業務和香港本地業務)。
B、核數師報告
這是一般有正常貿易的香港公司必做的稅務安排,依據《香港稅務條例》的規定對于從事貿易的香港公司 (除新公司可在成立后18個月內報稅外),香港公司每年至少要向稅務局申報一次,而遞交給政府的報告必須是由香港當地的持牌會計師對該公司一年中整個財務狀況出具的審核意見,目的是為讓政府明析該公司整一年度的財務信息,由政府的評稅主任對該公司是否需要交稅做出決定。
注意:首先不論香港公司是虧損或是盈利,也暫且不談利潤的來源是否屬于海外利得、是否需要交稅,根據香港稅務政策,只要有運作、有正常的貿易往來就必須要做核數師報告。換而言之,存在貿易的香港公司可以不交稅,但是必須要報稅。
公司有貿易往來就會有納稅的可能,這種可能只有政府才有資格評定,核數師報告是政府做出裁決的依據,而業務不活躍報告即是經營者對自己香港公司沒有業務運作的財務聲明,這樣的報告導致的結果就是申請無需納稅。而如果申明的情況與事實不符,例如公司居然在沒有運作的情況下,有該公司貿易往來的銀行交易記錄,甚至于公司的銀行帳戶中留存有大量的交易貨款等等事實,將難逃政府對該欺瞞、偷稅行為的懲罰。因為香港的法律是相當嚴格的,可能暫時不會被政府查覺,但是香港的稅務單據要保留7年,香港政府在世界各地的信息渠道廣泛(包括銀行方面),況且香港還實行一種循環的監督機制,在其他的香港公司的申報情況中就可能會反應該公司的交易情況。一旦發現,不僅會要求補回原來漏做的核數師報告、交納應繳的稅收,而且還會針對違法的情況給予不同程度的罰款,后果是相當嚴重的,對于那些知錯不改的經營者更會有出傳票、進行刑事檢控、凍結銀行帳戶等一系列嚴厲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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