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時候香港公司不再運轉了,需要做年審通知客人的時候,客人覺得既然又沒用了,注銷也需要費用,懶的管了,棄之不理,香港公司棄之不理會有什么后果?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在此我很負責告誡這類客戶,年審到期的四十二天之后沒有遞交周年申報表政府將產生罰款,且是一直累積,罰款來了沒有處理,后面將會有法院的傳票,政府也不會主動注銷的,到時候想注銷的的時候大額的罰款將是得不償失,涉及法律問題,請嚴肅對待。以免為以后留下隱患,比如護照被拒簽,投資遭拒,公證文件不能辦理等......
依據香港法律,正常運作的香港公司每年必須做周年申報,報稅;停止營運的公司必須辦理公司注銷手續,否則將會受到香港政府處罰。視情節,除有現金處罰方式外,還有行政處罰,*高可以判監禁。情節不嚴重的也需到香港法院聽證,如聽證未到場將記納入香港政府黑名單,以后護照簽證,到香港投資也將受限制。所以注銷公司和注冊公司同樣重要,非同兒戲,須謹慎對待。
公司成立后,若該公司要終止營業,必須到稅務局遞交《不反對公司注冊撤銷通知書》
A、獲發給不反對通知書的條件
在下列情況下,稅務局局長將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1、公司從未開業或已停止營業;
2、公司將不會開始/重新營業;
3、公司已出售所有存貨、物業及證券;
4、公司沒有未清繳的稅款包括利得稅、物業稅、印花稅、商業登記費及與該等稅項有關的罰款及法庭費用;
5、公司沒有在稅務條例下尚未完成的責任,包括未交回稅務局已發出的報稅表、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公司就任何課稅年度應課稅但未收到有關年度的報稅表;
6、公司沒有尚未回復稅務局所發出的任何查詢;
7、公司的評稅沒有尚未完結的反對或上訴;
8、該公司若不符合以上任何條件,將不會獲發給不反對通知書。
9.注銷需半年以上時間,中間如遇年審,需照常辦理年審手續(即做周年申報AR1,申領新商業登記證書BR),建議在年審到來3-6個月前開始辦理。
10.大約半年至八個月(有關申請會在憲報公布兩次,在首份憲報公告刊登后3個月未收到反對意見,處長便會刊登第二份憲報公告,屆時該公司即宣告正式解散。申請人會在撤銷注冊的程序完成及該公司解散后接到通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