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價旨在賦予托運人一種選擇權,即在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與保價之間進行選擇的權利。具體來說,如果托運人要求承運人承擔超過限額責任賠償時,托運人除按規定繳納運費外,還應按照其聲明價值的一定百分比繳納保值附加費。因此,保值附加費構成了實際運費的一部分,它是繳納基礎運費以后額外支付的附加費,其好處是得排除適用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制度。由是觀之,保價運輸就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基于私權自治原則就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做出的一種商業安排。
一般而言,保價運輸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幾點:
1. 承運人與托運人雙方先訂有合法有效的保價協議。
在托運單上,一般包含可選擇性的保價條款。由于托運單屬于格式合同,有關承運人責任限額的條款屬于格式條款,因此在訂立合同時,承運人應該盡到合理的提醒義務,即提醒托運人是否選擇保價運輸。反之,如果承運人未盡到合理提醒義務,則該托運單承運人責任限額的格式條款無效。一般來說,托運單上的保價條款應該用加大、加黑字體印制。填單時,承運人及時提醒托運人認真閱讀保價條款即可認為承運人盡到了合理提醒義務。如果托運人選擇保價,應該額外繳納保值附加費,并在托運單上記載“保價運輸”。按照國際慣例,保值附加費一般按照貨物離岸價格(FOB價格)的1%收取。
2. 承運人對托運人的賠償以其聲明價值為限,按照貨物損失的實際價值或貨物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實際利益賠償。
為防止道德風險,承運人一般要求托運人按照不超過貨物的實際價值或貨物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實際利益填寫聲明價值,因此,如果保價貨物出現損失,承運人按照不超過托運人聲明價值的貨物實際損失價值進行賠償。
3. 因可歸責于承運人的過失導致貨物損失。
貨物損失包括貨物滅失、損壞、交付遲延等形式,其原因可能是來自于承運人過失行為、托運人過失行為、第三人侵權行為、不可抗力等原因。但保價貨物的賠償原 因只能是來自于可歸責于承運人的過失行為。除非合同有相反規定,在托運人過失行為、第三人侵權和不可抗力情形,承運人不負貨物損失的賠償責任。
4. 承運人對保價貨物采取特殊處理方式,*大程度地保證貨物的安全性。
承運人對保價貨物的賠償不適用賠償責任限額制度,因此承運人一般要強化各種管理措施,如采取特殊的裝運容器、特殊的運輸路線和運輸方式、特殊的交接方式 等,確保貨物安全、及時、準確地運抵收貨人手中。可見,保價運輸增加了承運人的運營成本,保值附加費在一定程度上講就是對承運人額外運營成本的一種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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