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CI行為守則二
1、 遵守法律:遵守所有適用的國家法律和規則、業內*低標準、國際勞工組織和聯合國公約,以及任何更為嚴格的相關法規。
2 、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利
3 、在某些情況或者國家因為法律規定而導致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利受到限制的情況下,應以類似方式促成自主和自由的組織與談判。此乃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87、98和135條的規定。
4 、禁止歧視:不得有任何對性別、年齡、宗教信仰、血統、社會地位、社會背景、殘疾、種族和民族本源、國籍、在工人組織包括工會中的成員身份、黨派、性取向或任何其它個人特征的歧視。此乃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00和111條的規定。
5 、補償: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加班時間工資和加班工資級差的支付,應符合或高于法定*低標準及/或行業標準。不得非法或未經許可而降低工人工資。如果法定*低工資無法支付日常生活開支和提供額外的可支配收入,公司應努力為員工提供足夠的補償以滿足這部分需要。此乃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26和131條的規定。
6 、工作時間:加班工作應出于個人自愿。每周允許的工作時間*長為48小時,允許的加班時間*長為12小時。員工在連續工作6天之后有權擁有一天休息時間。此乃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和14條的規定。
7 、工作場所安全:必須明確建立一套關于職業衛生和安全的規章和程序,并嚴格加以執行。工作場所的實務和條件不得損害基本人權。此乃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55條以及國際勞工組織推薦標準第164條的規定。
8 、禁止雇傭童工: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和聯合國公約及/或國家法的規定,禁止雇傭童工。在這些標準中,應參照*嚴格者。以任何形式剝削兒童也一律禁止。不準任何如奴隸般或對兒童健康有害的工作條件存在。未成年工人的權利必須得到保護。此乃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79、138、142和182條的規定。
9 、禁止強迫勞動:禁止任何形式的強迫勞動,例如違反基本人權的囚犯式勞動。此乃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29和105條的規定。
10、環境和安全問題:廢物管理的程序和標準、化學品和其他危險物品的處理和清除、排放物和流出物的處理,都必須符合或高于*低法定要求。
8、 BSCI成員將鼓勵遵守上述要求,界定和實施合適的程序并監控其供應商的遵守情況。
9、 一旦被確定違反《行為守則》,BSCI成員將立即與相關供應商進行協商。他們將一起探討解決方案,且BSCI成員將協助解決問題。解決方案必須考慮到員工的*佳利益。如果在適當的時間內找不到一致同意的合適方案并加以實施,這可以作為終止進一步商業來往的合理理由。
10、BSCI及其成員的任何行動都不會減少國家和地方政府、國際非政府組織和員工代表在建立公開市場貿易政策和保證社會條件得以改善的責任。
11、BSCI準備將此聲明的主要內容提交公議及政治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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