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商標是指根據 CTMR (歐共體商標條例)規定的條件獲得 OHIM (歐共體內部市場協調局)注冊的,在歐盟 25 國范圍內有效的,用來識別和區分商品或服務的標記。
歐盟商標局于1996年1月1日開始受理歐盟商標申請。歐盟商標保護期限為十年,可續展,每次續展保護期限為十年。歐盟商標的申請人不限于歐盟成員國的國民,其他入《巴黎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的國民也可以提出申請。
歐盟商標及其注冊申請在整個歐盟有效,商標申請及其相應的注冊會自動延伸至所有 25 個成員國。歐盟商標注冊有一個由 OHIM 實行控制的注冊程序,而無需各個國家工業產權局的介入。
優點: 一次提交一份申請即可,在任一成員國的使用視為在 25 國使用,商標發生轉讓、變更或續展將在 25 國發生效力;注冊費用較低,無論注冊、續展等均比逐一國家注冊的費用便宜得多。
缺點: 由于 25 成員國使用不同的語言,在商標的含義或讀音上可能會造成近似,而 25 個成員國中只要一個成員國有人提出異議,且異議成立,將導致整個共同體商標注冊被駁回。盡管該駁回商標可以轉換為國家申請,且保留原共歐盟商標申請日,但申請人還須支付向每個國家的轉換費用。
商標專用權從申請日起算,有效期十年,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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